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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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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