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南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及招考范圍: 1、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4年3月23日至1992年3月23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與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以及從農村村干部中招考鄉鎮公務員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學歷要求; (7)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凡招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報考者必須在報名登記表中如實填寫。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的經歷,即在縣級(不含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管理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報考人員也可視為具備基層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的;曾在縣級黨政機關工作過并報考省、市州直單位的。基層(專業)工作經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0年7月31日,工作經歷可累積計算。 (8)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公開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均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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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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