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依該條例出讓其使用權。 《深圳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還規定,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擅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簽訂有關征用土地協議的,其征用土地協議無效;在非法取得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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