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單信用證基本概念
(一)跟單信用證的定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跟單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約定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簡而言之,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保證。
例:
1、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進口人 B、開證行 C、議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證上若未注明匯票的付款人,根據《UCP600》的規定,匯票的付款人應是( B )
A、開證人 B、開證行 C、議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單信用證基本內容
1. 總的說明:這其中包括信用證的編號、開證日期和地點,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等
一般信用證有效期至規定的裝運期后第15天;未規定有效期的L/C無效。
2. 信用證的種類:可否撤銷、可否轉讓、是否經另一銀行保兌等。
3、信用證的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匯票條款:凡使用匯票的信用證,通常規定匯票的各項內容。
5、兌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兌、議付等。
6、貨物條款:這其中包括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
7. 貨幣和信用證金額:包括幣別和總額。
8、裝運和保險條款:這其中包括裝運的最遲期限、起運地和目的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以及可否中途轉運等,在CIF和CIP下,對保險的要求,保險的險別等。
9. 單據條款: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主要可分為三類:(1)貨物單據,以發票為中心,包括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商檢證明書等;(2)運輸單據,如提單,這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3)保險單據,如保險單等。除上述三類單據外,還有可能提出其它單證,如寄樣證明、裝船通知電報副本等
5. 特別條款:限制由某銀行議付、限裝某船或不得裝某船等。
6. 責任條款:銀行保證條款等。一般為適用于UCP600文句。
(三)跟單信用證特點
1.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在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下,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因此,開證銀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如果單據包含有不符點,則開證銀行可以解除付款責任,即使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也沒有義務接受單據。
思考:如果申請人倒閉,開證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證是是一項獨立于貿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存在:
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所以,信用證是獨立于有關合同以外的契約,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一項約定,開證銀行和參加信用證業務的其它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證不符,按合同辦還是信用證辦?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L/C。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外國商人議付貨款,然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L/C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問:開證行這樣做是否有道理?
3.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
在信用證方式之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為原則,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
思考: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會怎么樣?
一個原則:單據與信用證相符。
兩個只憑:只憑信用證條款辦事,只憑規定的單據行事。
例:
因下列情況開證有權拒付票款( )
A、單據內容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B、實際貨物未裝運
C、單據與貨物有出入
D、單據與單據互相之間不符
E、單據內容與合同條款不符
答案:AD
(四)跟單信用證流程
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需要經過多道環節,并需辦理各種手續。從一般原理來分析,如果進出口人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信用證的支付過程,包括以下幾個最基本的環節。
1.進口人向當 地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依照合同填寫規定和要求,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統稱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與出口人。
4.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
5.出口人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請當地銀行(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出口人。或者進行下一步。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議付行付款給出口人。
9.開證行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10.申請人付款取得單據。

二、跟單信用證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如由銀行自己主動開立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涉及的當事人,則沒有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是信用證業務的發起者。
2. 開證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開證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銀行。開證行在各當事人中起到“中樞”作用。
3.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并不承擔其它義務。通知銀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實際供貨人。
5.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并墊付資金的銀行。議付銀行可以是指定的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銀行,由信用證的條款來規定。
6.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付款銀行。它一般是開證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銀行,根據信用證的條款的規定來決定。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注條款,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負有付款、承兌的責任。
8、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開證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付款行、承兌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為了方便結算,開證行有時委托另一家有賬戶關系的銀行代其向議付行、付款行或承兌行償付,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并受到開證行的償付指示時才付款。償付行償付后再向開證行索償。償付行的費用以及利息損失一般由開證行承擔。償付行不受單和審單,因此如事后開證行發現單證不符,只能向索償行追索而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如果償付行沒有對索償行履行付款義務,開證行有責任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