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礎知識第二章考試要點詳解(三)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5-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公安機關的權力
1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和特點
(1)公安機關的權力,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由于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在法定職責限度內行使的,并受相應的制約,故又稱為公安機關的權限。(2)公安機關權力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具有如下特點:
①法定性。公安機關的各項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反映國家的意志。
行使公安權力是一種執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范圍和濫用職權。行使公安權力的行為還受到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制約和監督。
②強制性。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強制性,而公安機關權力則具有特殊強制性。特殊強制性,是指公安機關權力以暴力為后盾,能夠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對違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強制,而公安權力的實施對象只能服從。
③特許性。法律規定的公安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
④單向性。公安機關權力的行使,是國家意志單向性表示,不以相對人同意與否為先決條件。
2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權的內容
(1)治安行政處置權。
(2)治安行政處罰權。
(3)治安監督檢查權。
(4)勞動教養審批權。
(5)治安行政強制權。
3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處置權
治安行政處置,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權力行為。
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指令。這種命令又稱“警察命令”。
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并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許可,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準、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出來。
4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處罰權
治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對于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等。治安行政處罰不同于刑事處罰,它是以公安行政強制力實施的行政處罰。
5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權
治安監督檢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履行治安責任、預防治安問題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通過治安監督檢查,發現違章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置或制裁;發現治安隱患,要求監督對象限期整頓改正,預防治安問題的發生,增強其自治、自防、自衛的能力,創造安全的生產和工作環境。
6公安機關的勞動教養審批權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且屢教不改,而又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公安機關與勞動、民政部門組成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公安機關受委員會委托審查批準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員。
7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強制權
治安行政強制,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治安行政強制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傳喚、強行帶離現場和強制拘留、強制隔離、約束特定的人、盤問檢查等。
8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權的內容
(1)刑事立案權。
(2)刑事偵查權。
(3)刑事強制權。
(4)刑罰執行權。
9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權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只有經過立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才有合法的依據,才能行使偵查權力。公安機關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對于不屬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10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權
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有權詢問證人(包括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有權進行偵查實驗;有權為收集犯罪證據和查獲犯罪人進行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刑事偵查對象的通信進行檢查;有權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有權通緝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11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權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力。它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拘留、提請逮捕和執行逮捕。
12公安機關的刑罰執行權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負責以下刑罰的執行:
(1)短期有期徒刑執行。對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代為執行刑罰。
(2)暫予監外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3)緩刑執行。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4)假釋執行。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5)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執行。
(6)驅逐出境執行。
13公安機關的警械、武器使用權
公安機關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實施管理、守衛、保護、制服和殺傷的權力。它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依法對警衛、守衛、守護目標采取武裝保衛措施,以確保其絕對安全;有權采取武裝追捕、押解、看押、巡邏等措施;有權運用武裝力量進行邊防檢查、邊境守衛;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在上述權力行使過程中,使用武器進行殺傷,用警械進行鎮壓,屬于公安權力范疇,與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當防衛權利有原則的區別。
14公安機關的緊急狀態處置權
緊急狀態處置,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緊急狀態處置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
(1)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征用權
(2)緊急排險權
(3)管制權
(4)戒嚴執行權
15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征用權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根據緊急處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追捕逃犯、搶險救災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員、物資和場所。
16緊急排險權
緊急排險,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撲救重大火災、處置重大爆炸事故時,為防止火勢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擴大而拆除同火災、事故現場毗連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叛亂中炸毀暴徒盤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頑抗的設施等。凡在緊急排險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毀壞的其他設施的所有者,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公安機關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履行拆除的義務。
17管制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時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人群,并將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8戒嚴執行權
戒嚴,一般是指戰時或平時面臨重大緊急事件,為了維護政治穩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嚴,視涉及地區大小,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必要時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執行。公安機關對戒嚴地區實行治安控制。戒嚴期間,可以在戒嚴地區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別管理措施。出入戒嚴地區的人員、車輛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件和戒嚴實施機關簽發的特別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出入,不得自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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