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常識充電之憲法專題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9-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定義: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國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類:
憲法的形式分類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3.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
憲法的實質分類
1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2法定的憲法與現實的憲法。
特點:
1.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不同
2.憲法的法律與普通法律不同
3.憲法的制定、修改與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憲法關系歸納為以下幾類:
1.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這類關系又可分為國家與公民全體的關系,即人民主權的關系;國家與公民團體或組織的關系,如國家確認它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們的權利和利益;國家與公民個人的關系,一般而言,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也就是國家對公民的責任或義務;國家機關與公民團體及公民個人的關系,等等。
2.國家機關內部的關系。這是指各類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原則、方式、程序。
3.國家機關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憲法規范調整這方面的關系包括:中央國家機關與地方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同級國家機關之間的橫向關系,如立法機關同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的關系,等等。
4.國家與全社會的關系。這是一種比較新的憲法關系。現代世界各國憲法的一個發展趨勢是,國家必須積極履行社會職能,而不是單純的政治統治。
5.國家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關系。這在傳統的憲法規范中主要體現在給予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以受庇護的權利上,從而必然會因為這種庇護而間接產生一種憲法關系,即一國因國內法的規定而發生的與其他國家的關系。
憲法規范所表現的主要特點
(一)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范的最高性的特點是由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決定的。在一個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憲法既然在全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對于普通法律而言,構成憲法的每一個規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點。所謂一般立法以憲法為根據,實際上也就是以憲法的某一個或某些個規范為根據。再者,所謂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也是指不與具體的憲法規范相抵觸。可見,憲法規范在實際生活中表現著最高性的特點。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性的特點在美國憲法中表現得最為典型。
(二)原則性
憲法規范大都確定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如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的原則,其他如按勞分配的原則、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各民族平等的原則,等等。既然憲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憲法規范不可能涉及國家生活的細枝末節,而以確定原則為限。此類原則,往往是立法之本,對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導意義。
(三)概括性
憲法規范的概括性的特點同憲法規范的原則性特點有關,憲法是原則規定,故而不能讓它像民事合同一樣履行完了就不再適用了。憲法為人們──主要是國家──的行為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模式、標準或方向,其對象是整個國家、國家機關體系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大致范圍,即是為確定工作范圍而作出的規定,不是具體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導;憲法規范可以時時規范國家機關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機關建立起來就了事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憲法是可以反復適用的。在概括性這方面,憲法與其他法律一樣,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強。
(四)適應性
原則性和概括性決定了憲法規范具有較強的適應性,使它足以在較大的限度內可以承受住因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帶來的影響。例如,美國憲法制定以來已經經歷了200多年,客觀實際的變化當然極大,但它之所以適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規范具有適應性;反過來,美國憲法適應變化的能力又構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國人認為的那樣,美國制憲者“制定了一個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應付這個國家自此之后二百年來的大部分需要”。
(五)無具體懲罰性
一般國家的憲法本身并沒有具體的懲罰性規定。我國憲法有少許禁止性規定,而且都出現在總綱中,如第1、第4、第9、第10條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體的制裁性規定。我國憲法除規定凡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其他法規應由有關機關予以撤銷外,別無具體的懲罰性措施。我國現行憲法第28條雖規定對危害國家行為人的鎮壓和制裁以及對犯罪分子的懲辦,亦只是宣布鎮壓、制裁和懲辦為限,憲法規范本身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地應當怎樣處罰。當然,這個特點同憲法規范的最高權威性不相矛盾,因為憲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規來達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對穩定性
憲法規范既然規定一國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則,那它就應有較高的穩定性,如美國憲法200多年來僅有27條正式的修正案。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除非國家有意著眼于改革,否則是不會輕易更改憲法規范的。即使實行改革,一般地說,亦往往會竭力避免憲法的變動,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來達到改革的要求。這是因為憲法規范的改變必然要導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變化,任何變化總會有一定的風險,有使國家陷于不穩定的狀況或陷于這種危險的可能中。
(七)廣泛性
憲法規范從總體上看,具有廣泛性的特點。憲法規范的總和幾乎包括了國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憲法規范涉及問題的廣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擬的,即使從某個單一的憲法規范來看,也往往包含著廣泛的內容。
(八)靈活性
靈活性又稱妥協性。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憲法必定是各個社會集團某種妥協的產物,作為妥協產物的憲法生效后,其條文和實施必然具有靈活性的特點。當然,不是每一個憲法規范都具有靈活性,某些條文必須是確定性的,如法國憲法規定,“法蘭西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為社會服務的共和國”(第2條),“共和體制不得成為(憲法)修改的對象”(第89條),這些條文就是確定性的。但是,部分憲法規范,特別是一些規定基本國策、反映各種社會集團力量對比關系的規范,往往表現出不同程度的靈活性。
(九)歷史性
憲法規范一般都是歷史經驗的總結,是對勝利成果的確認。例如德國基本法和日本現行憲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對本國歷史和二戰前憲法制度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后得出的結論。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更多地則屬于中國革命的勝利成果。
(十)綱領性
某些國家的部分憲法規范具有綱領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經取得的成果,而是對于尚未實現的目標作為國家的任務載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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