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測考前常識充電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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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具體體現:
(1)社會關系發生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社會關系屬于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3)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其含義包括:
A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 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啊
(4)合法原則;
(5)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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