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測考前常識充電九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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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了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或提起訴訟,暫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待阻礙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2)訴訟時效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兩者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都是時效完成的障礙,但時效中止為暫時性障礙,即同一個時效中的暫時停止進行;時效中斷則為根本性的障礙,時效中斷后變為新時效,時效期間又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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