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本條要求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不得為了自身利益,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有意高估或低估房地產價格,或者歪曲甚至捏造事實,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9.0.3 本條要求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如果遇到由于自己專業能力有限,難以評估出某房地產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時,原則上不應接受該項估價委托。但如確有必要接受委托的,應至少聘請兩人以上的專家參加,并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9.0.4 本條要求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除要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盡保密之責。具體可根據委托人的文件資料的重要程度,確定其保管和保密的時效。其中涉及國家機密的,應按國家的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9.0.6 本條是重申《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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