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繼承制度概述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四、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家庭關系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要求,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的方式也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具體表現在:一是法定繼承時由共同繼承人協商確定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二是遺產分割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節 遺產的概念和范圍
一、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繼承權的標的。遺產為繼承法律關系的要素,因此,雖有自然人的死亡這一事實的發生,若無遺產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繼承法律關系。我國《繼承法》第3條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這一定義,遺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具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自己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得依法處分,繼承人不享有主觀意義繼承權,無所謂遺產。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被處分掉的財產才為遺產。
第二,遺產的內容具有財產性和包括性。在現代法上,繼承人所繼承的只能是財產,而不能是其他權益。作為遺產,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因而凡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負擔的財產義務,只要在其死亡時存在,就屬于遺產。
第三,遺產范圍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遺產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并且須依繼承法的規定能夠轉移給他人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財產,雖于繼承開始時未返還,也不屬于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只有其應有的部分才為遺產;雖為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負擔的財產義務,但因具有專屬性不能轉由他人承受的財產,也不能列人遺產。被繼承人非法取得的財產,依法不能由個人所有的財產,都不能作為遺產。
二、遺產的范圍
(一)遺產包括的財產
遺產包括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依我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勞動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私房,儲蓄是公民個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公款儲蓄等,均不在其內。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歸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竹林、果園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歸其個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經營的歸集體所有的果園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作為遺產,這主要包括: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有價證券;以財物為履行標的的債權債務。
(二)遺產中不能包括的權利義務
下列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
1.與被繼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因為這些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親屬應得的撫恤金等,都不屬于遺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被繼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雖然該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遺產。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依該條規定,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繼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但這一規定已有所松動,如依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實質上承認了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第四節 繼承權的行使與繼承權的喪失
一、繼承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根據產生的原因,可分為法定繼承權與遺囑繼承權。法定繼承權是法定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享有的權利;遺囑繼承權是遺囑繼承人在遺囑繼承中享有的權利。因為依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為遺囑繼承人。因此,在我國,法定繼承權與遺囑繼承權有著一致性。
(二)繼承權的特征
繼承權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之分。在繼承法中,在不同的場合,繼承權所代表的含義并不相同。例如,在繼承權放棄中,繼承權即指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在繼承權喪失中。繼承權即指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這兩種繼承權雖然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征。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種期待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發生的,是不依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它實際上只是繼承人將來可參與遺產繼承的客觀的、現實的可能性。享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財產并不享有任何權利。但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給繼承人以將來參加繼承的前提條件和希望,即將來繼承遺產的現實可能性。只有享有這種意義繼承權的公民于繼承開始時才能夠參與遺產繼承,不具有這種繼承權的人絕不能參與繼承。只不過繼承人要真正地實際地享有和行使繼承權,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學者們常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稱為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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