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精講5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06 17:24:14
3、安全生產層級監督管理
3.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情況。
3.1.3 建立和執行本導則2中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3.1.4 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3.1.5 建筑工程特大傷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情況。
3.1.6 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3.1.7 其它有關事項。
3.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聽取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
3.2.2 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
3.2.3 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執法案卷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
3.2.4 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管理實效。
3.2.5 對下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4、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4.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是:
4.1.1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4.1.3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4.1.4 三類人員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情況。
4.1.5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1.6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4.1.7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理情況。
4.1.8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況,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況。
4.1.9 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及實施情況。
4.1.10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立與落實情況。
4.1.11 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4.1.12 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與監控情況。
4.1.13 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
4.1.14 其它有關事項。
4.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監管
4.2.1.1 聽取工作匯報或情況介紹。
4.2.1.2 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資質資格證明。
4.2.1.3 考察、問詢有關人員。
4.2.1.4 抽查施工現場或勘察現場,檢查履行職責情況。
4.2.1.5 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4.2.2 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4.2.2.1 對于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4.2.2.2 發現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從事施工活動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行處罰。
4.2.2.3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4.2.2.4 對于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業,立即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事故情況通報給發生事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
4.2.2.5 對向不具備法定條件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及向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主管部門的違法發證責任。
5、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5.1.1 將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納入監理規劃的情況,以及在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面情況。
5.1.2 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情況。
5.1.3 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
5.1.4 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
5.1.5 審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是否符合投標時承諾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情況。
5.1.6 復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情況。
5.1.7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5.1.8 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5.1.9 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事故隱患情況或暫時停工情況;整改結果復查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況。
5.1.10 其他有關事項。
5.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可參照本導則4.2.1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