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學基礎知識理論》二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四十六條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意思分解」
以上幾個條文是有關法律解釋的重點法條。應掌握:1、全國人大常委會獨享法律解釋權。
2、了解法律需要解釋的兩種情形。
3、有權提出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的六大主體。
4、法律解釋案表決規則同法律相同(第46、40條),但公布者是常委會而非國家主席。
5、注意法律解釋的效力為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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