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學基礎知識理論》三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意思分解」
以上是對提出法律案的主體的規定。
1、掌握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體。特別注意代表聯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七大主體,特別注意委員聯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中,國務院等五個機關是雙重主體,應注意兩個主體的差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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