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高頻考點(4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即將拉開帷幕,為了配合考生的復習,專家集中匯總了部分熱點難點知識,以詞條的方式羅列出來,考生以此為出發點,以點帶面,備考效果會更好。
勞動者保障制度
1.女職工勞動保護
(1)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女職工特殊期間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特殊期間的特殊保護是指在婦女生理機能發生變化時,法律對其的特殊保護。一般包括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
①經期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②孕期特殊保護。孕期婦女禁忌從事的勞動有: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生產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等。
在勞動時間上,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③產期特殊保護。對產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的重要內容就是規定一定的產假,以便使女職工有時間充分休息,以恢復身體。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④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對有不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的哺乳期,一般以12個月為宜,如果嬰兒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內,其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被錄用的,在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我國,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與童工不同,二者以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界,在此年齡之上的為未成年工,在此年齡之下的為童工。未成年工就業為法律所允許,但因其仍是未成年人,所以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使用童工則是非法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有特殊行業經批準才能招用童工。
未成年工雖已年滿16周歲,能夠參加工作,但仍屬未成年人,其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成熟。為了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必須在勞動過程中對其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適應其生理發育和知識增長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關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某些禁忌勞動;(2)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采取登記制度;(3)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對違反職業病有關法律責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是包括: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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