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遼寧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法律考點(1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公務員考試十分注重對法律常識的考查,雖然近兩年法律試題的題量有所變化,但仍然是考查重點之一。近年來,命題者更加注重對新法知識點的測查。基于這種命題趨勢,考生在進行備考時,要提高復習的針對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考點的基礎上著重關注新法。
法律內容的眾多讓許多考生在復習時感到頭疼,其實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識那樣瑣碎和無邊無涯,它是多而不亂,有一定之規的。只要掌握好的復習方法,一定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復習效果。下面育路教育網總結了一些重要的高頻考點,供大家記憶分享:
掌握傳統法律基本理論和重點法條
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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