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招警考試行測法律常識核心考點(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財產型犯罪:
1. 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了轉化為搶劫罪的以下情形:
①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 侵占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以區別于貪污罪。
4.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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