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13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冊
第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01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