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5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5-10
借款合同
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課程只介紹民間(自然人)借貸。
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訂立合同時不生效)
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租賃合同
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不定期租賃*
(1)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租賃物的改善和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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