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冊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網友部分爭議試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04
合同68題
網友A:
原題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設計變更”的規定,下列情況中屬于設計變更的有?
A.減少合同中的約定的工程量
B.刪減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承包工作內容
B.提高合同中的約定的部分工程質量標準
D.增加附加工作內容
E.變更工程有關部分的基線
按教材p121,工程師指示的設計變更,一共有4條,是否應該選ade?
按教材p157,我感覺那是fidic合同條件下,其中有6條關于工程變更范圍描述,其中2.3條屬于重大設計變更,按fidic合同條件下,此題應該選ce
不知這樣理解對否? 記得好象單選里也有一道和這個類似的考題?題目記不起來了,如果錯了,一錯3分傷心啊!
網友B:我也選的是ce,因為我覺得e是肯定正確的,其他還得選一個,c和e是一路的,其他3個都是增減工程量,應該不是設計變更,雖然不敢說正確,可是我感覺把握還是挺大的
網友C:教材p120,最下邊有一段原話:施工合同范本中將工程變更分為工程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類。其他變更是指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其他實質性變更。按此句話理解,此題干明確指出是是施工合同范本中的設計變更,c是肯定錯了?
網友D:教材和考題就是要你區分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的區別。我答得是:AE.
合同74題
網友A:原題:某工程,合同約定3月10日開工,當年11月10日竣工,3月1日承包人因主要施工機具未能按計劃到場,書面向工程師提出延期10天開工的申請,工程師對此申請始終未作任何答復,承包人延至3月20日實際開工,關于承包人竣工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有()。
A.承包人通過趕工在11月10日竣工,趕工費用自行承擔
B.承包人通過趕工在11月10日竣工,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C.承包人通過趕工在11月10日竣工,可獲得提前竣工獎勵
D.工程在11月20日竣工,承包人不承擔托期違約責任
E.工程在11月20日竣工,承包人應承擔托期違約責任
個人理解: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在要求范圍內提出延期申請,工程師未做答復,視作同意。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延遲開工的責任。竣工時間應該是按合同來。是不是就是說,竣工時間還是11月10日呢?那可不可以選AE?
題目沒有對竣工獎勵進行說明,C應該可以排除。假設我理解錯誤,合同也順延,那么就是11月20日竣工,業主沒有要求,那產生的趕工費用還是承包人自己承擔,B還是錯誤的。有人能有好解釋么?
網友B:我選BD,承包商已提前10天申請延期(規定只需提前7天就可以),而發包方沒有回復就視為同意延期,工期應順延。如果是業主要求11月10日竣工,業主就必須承擔趕工費用,而題目沒有交代,所以B有疑問。而A是肯定錯誤的,承包商不會傻到自己去趕工,承擔趕工費用。C有沒有提前竣工獎勵是合同約定的,題目沒有交代,也不能選。D是肯定正確的,E是錯誤的。所以綜上,只有BD最符合題意。
網友C:C說的是可獲得提前竣工獎,沒說一定獲得,僅僅是從工期拖延由誰承擔角度出發的,意思是11月10號竣工相對于工期來說是提前了,所以就是CD.
網友D:是啊,這題還爭,肯定是AE,因為延期都是承包人的原因,就算工程師同意了延期開工申請,但是也不代表推遲了竣工日期,只要是承包人原因,都不能推遲竣工日期
網友E:很明顯的題目啊?非施工單位的原因,正常時間提交報告,監理批準,方可延期。此題是施工單位自身原因,就算監理未按時回復,最多就是同意其延期10天而已,但是責任還是施工單位的,也就是完工工期不屬于變更范圍。就和批準調整后的進度計劃一樣,不論什么責任還是施工單位自身承擔,監理只是合理作為控制的依據而已。我選擇的A,E;
網友F:這道題b和c答案是有問題的,如果要得到提前竣工獎勵,必須在題干中提到和承包商簽訂提前竣工的協議,以及業主提供的方便和業主提供的趕工費用。這道題干沒有提,所以b和c不能選。鑒于這是道多選題,最少要選2個答案,而剩下的A,D,E,中間的d和(a,e)答案互相矛盾,所以按照多選最少兩個,還是a和e,但是這個題目也是偏,“有一個說法是收到延期報告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順延。 出題老師,也是見鬼,出個題目害死人。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開工,承包人的工期不予順延,所造成的費用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這個說法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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