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和控制和主要程序(二)
來源:發布時間:2008-11-17
四、質量監理的依據
監理工程師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對工程實施監理的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監理合同中分別規定了參與建設的各方在質量控制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關各方面必須履行在合同中的承諾。尤其是監理單位,既要履行監理合同的條款,又要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履行有關的質量控制條款。因此,監理工程師要求熟悉這些條款,據以進行質量監督和控制。當發生質量糾紛時,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2、設計文件。“按圖施工”是施工階段質量控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因此,經過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說明書等設計文件,無疑是質量控制的重要依據。但是從嚴格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角度出發,監理單位在施工之前還應組織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工作,以達到能使施工單位了解設計意圖和質量要求,以及發現圖紙差錯和減少質量隱患的目的。
3、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性文件。國家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有:《合同法》、《建筑法》、《公路法》、《招投標法》、《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條例》等;交通部頒布的法規有:《公路工程監理規范》等。
4、有關質量檢驗與控制的專門技術法規。對于公路工程主要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其它公路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定。
五、質量監理的任務
監理工程師實行工程質量的目的是確保工程項目質量目標的全面實現,提高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因此,工程質量控制的任務就是根據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目標,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由于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目標不同,因此需要分別確定各階段的質量控制對象和任務。
1、監理工程師控制工程質量的主要工作內容:
(1)審查承包人的資質和質量保證條件,優選承包人確認分包者。
(2)確定質量標準和明確質量要求。
(3)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4)組織與建立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5)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質量跟蹤、監督、檢查、控制。
(6)質量缺陷或事故的處置。
2、設計階段質量控制的任務。
(1)審查設計基礎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2)協助業主編制設計招標文件(或協助業主審核招標文件),組織設計方案競賽。
(3)審查設計方案的先進性和合理性,確定最佳設計方案。
(4)督促設計單位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內部專業交底及專業會簽制度。
(5)進行設計質量跟蹤檢查,控制設計圖紙的質量。
(6)組織施工圖會審。
(7)評定、驗收設計文件。
3、施工階段質量控制的任務。
施工階段質量控制是工程項目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工程質量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施工階段質量控制。其中任務是要通過建立健全有效的質量監督工作體系來事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和等級要求。根據工程質量形成的時間階段,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又可分為質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其中,工作的重點應是質量的事前控制。
(1)質量的事前控制
①確定質量標準,明確質量要求。
②建立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③施工場地的質量驗收。
④審查承包人的資質。
⑤督促承包人建立并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⑥檢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⑦施工機械的履約和質量控制。
⑧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質量的事中控制。
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現場檢查、旁站、量測、試驗。
工序交接檢查:堅持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檢查合格后簽署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
①隱蔽工程檢查驗收。
②做好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的處理工作。
③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責任;審核、批準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和方案檢查處理措施的效果。
④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改整。
⑤嚴格工程開工報告和復工報告審批制度。
⑥進行質量,技術鑒定。
⑦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署質量認定意見。
⑧建立質量監理日志。
⑨定期向代表處、業主報告有關工程質量動態情況。
(3)質量的事后控制
①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②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
③審核竣工圖及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④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建檔。
(4)保修階段質量控制的任務
①審核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證書》。
②檢查、鑒定工程質量狀況和工程使用狀況。
③對出現的質量缺陷,確定責任者。
④督促承包人修復質量缺陷。
⑤在保修期結束后,檢查工程保修狀況,移交保修資料。
六、監理的質量責任
國務院令1999年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序,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拔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定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