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債權重點解析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在政法干警的民法學考試中,債權部分的考查比重是比較大的,2010年考查比例高達26%,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大綱中明確規定了債權內容占20%的比例,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考查的比例,對于系統龐雜、內容繁瑣的債權部分來說意味著出題人會增加出題的難度。考生對這部分必須加強復習力度,能夠梯度化的突破債權的難點問題。在債權部分,債的擔保和保全制度是務必要理解掌握的。
一、債權的擔保制度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債的擔保分為保證和定金兩類。
(一)保證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1、類型根據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所處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是指當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效力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屆期承擔期為必要。
(二)定金
1、概念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
2、效力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之一,其擔保功能主要是通過定金處罰來實現的。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權請求返還定金,也可以約定將定金充抵價款。
二、債的保全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了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的法律措施。債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
(一)代位權
1、概念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
2、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二)撤銷權
1、概念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實施了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處分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之行為的權利。
2、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B、該減少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C、該減少財產的行為必須是純粹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D、該減少財產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主觀要件
A、對于無償行為無須主觀要件
B、有償行為,必須債務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債權的惡意,即明知該減少財產的行為有損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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