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谟谰眯钥罐q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己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辯權的行為,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延期性抗辯權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于延期性抗辯權。
特別注意: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罐q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后甲已償還,后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
4.形成權(形成權本是倭語,在日本法上是(單方)變更的意思)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雖然權利人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任何變動。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故對相對人的影響甚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使法律關系盡快明確,為此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除斥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該期間,即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沒有規定的,依當人的約定期間;無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即告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另外,形成權的行使還要遵循兩條規則:一是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一經行使不得撤銷。因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故無所謂撤銷。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傩纬蓹嗟男惺贡憩F為單方行為:
、趩畏剿急硎疽唤浀竭_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苄纬蓹嗖荒芘c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菪纬蓹嗟拇嬖谟幸欢ǖ某馄陂g(《合同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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