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1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變更、分立與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變更決定(已經生效)+登記(對抗要件)=對抗第三人
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記,但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分立的種類
①A→A、B;(派生分立)
②A→B、C;(新設分立)
合并的種類
、貯、B→A(兼并、吸收合并);
②A、B→C(新設合并);
分立與合并導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為債權債務有人承擔
(3)終止與注銷:清算法人與清算組織
終止事由出現+清算(必經程序)+注銷登記(生效要件)=法人終止
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階段,沒有辦注銷登記,營業資格喪失,但法人資格仍存在。作為清算法人可以進行為了清算的處分活動,但不能繼續營業(營業資格與法人資格的分離制度)。
10.聯營(考試一般不會考,是已經名存實亡的制度)
(1)保底條款:
指聯營一方參與投資、經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擔虧損―――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投資及固定利潤的條款。其效力為:
、僭摋l款無效;
、诼摖I體虧損時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潤應退回;
、墼摋l款無軟不影響聯營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2)名為聯營,實為借貸
、僭摋l款指一方雖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風險,不論虧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潤。
②該條款屬《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七)項及《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條款,即“隱匿條款,絕對無效”
、鄄粌H該條款無效,而且整個“聯營合同”均歸無效。因為聯營是假,借貸是真。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歷來為我國法所不允許。
、芫唧w處理有3點:
A、本金返還給出資方;
B、出資方利息沒收;
C、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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