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6、按行為的效果還可以分為:
處分行為(物權性――發生、變更、消滅物權);―――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性――發生債權債務);―――債權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負擔行主要產生求權,處分行為直接完成權利移轉。負擔行為使債權債務發生變更,而處分行為直接導致權利的轉移或消滅,如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戶登記導致所有權的轉讓。值得注意的是,導致債權消滅的免除行為、導致債務轉讓的債務移轉行為也是處分行為。
(2).對標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的生效不以標的物特定化為前提,但在處分行為生效之前,其客體必須確定、可能。
(3).對行為人是否有處分權的要求不同,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的,不影響負擔行為的效力,但在從事處分行為時,處分人必須具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才有效。
(4).法律行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一般不子公示、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處分行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
身份行為(如遺囑,婚姻,收養)、財產行為(如買賣、抵押);
主行為和從行為:行為是否可以獨立存在,是否依附別的行為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