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保證
1.保證的特征
用債保證債——信用擔保——信用就是名下的所有財產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不是保證人的當事人
保證合同的訂立方式:
①在主債務合同中有保證條款
②在主債務合同中有以保證人名義的簽字
③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訂立保證合同
④國際貿易中銀行單方發出的保函
之所以保證合同可以通過保證人單方發出,債權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為保證合同是無償的單務合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也不用給于保證人對價)
所謂的有償保證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簽訂有償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證人為其擔保
2.保證人合格:
財產獨立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且財產可被強制執行
【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5、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擔保法】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6、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私立學校和私立醫院同樣帶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證人
【擔保法】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8、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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