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按份共有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別享有權利和分別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78 條對按份共有關系作了明確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物權法》第94條也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各共有人的份額,又稱應有份。根據《物權法》第104 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二、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1.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為了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共同利益,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決定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
2.按份共有人依據其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別享有對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96 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均有參與權。所謂管理,是指對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和利用,如房屋修繕、出租等。
3.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民法通則》第78 條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有優先購買權。為了使共有財產免受因某一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額而可能帶來的損害,《民法通則》第78 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在出售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物權法》第101 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所謂同等條件,一般理解為轉讓人與第三人約定的轉讓條件相當,主要指價格條款,同時考慮支付方式等因素;若無具體的交易第三人.則應參照該份額的市場價格判定。
(二) 按份共有人的義務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因共有財產在使用中造成對他人損害,‘對外應由每個按份共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對已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賠償責任的按份共有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清償責任。《物權法》第]02 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關于共有物的費用負擔,《物權法》第98 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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