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試民法:遺產的處理
來源:華圖教育網 發布時間:2012-09-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繼承開始的意義:a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b確定遺產的范圍
c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
d確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
e確定放棄繼承權及遺產分割的溯及力
f確定遺囑的效力及執行力
g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死亡的日期。
4*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5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 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6司法實踐采取以被繼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7確定繼承開始的地點的意義:a有利于調查被繼承人的遺產
b有利于繼承人參加繼承和接受遺產
c有利于分清繼承人之間的責任
d有利于繼承人參加訴訟
8遺產 是公民死亡是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9遺產的特征:a時間上的特定性 b內容上的財產性和包括性 c范圍上的穩定性 d性質上的合法性
10遺產包括的財產:a公民的收入 b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d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e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f公民的著作權、專利中的財產權利 g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1遺產不包括的權利義務: a 與被繼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b與公民人身由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
c國有資源的使用權
d承包經營權
e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權
12遺產分割 是指在共同繼承人之間,按照各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分配遺產的行為。
13遺產分割的原則:a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b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原則
c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 d物盡其用原則
14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15遺產分割的方式:實物分割 變價分割 補償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
16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
a限定繼承原則 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責任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b保留必留份原則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c清償債務優先與執行遺贈原則
*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17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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