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民事主體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2-09-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宣告死亡判決的撤銷后果:
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婚姻: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需辦理復婚手續。
收養: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當恢復,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賠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 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
(2)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
(3)申請失蹤或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本身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例題】張某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其妻李某( D )。
A.只能申請宣告失蹤
B.只能申請宣告死亡
C.只能先申請宣告失蹤,再申請宣告死亡
D.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也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四、監護
監護,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1)監護的設立: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2)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成年),④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需有能力+愿意+同意;⑤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上述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需有能力+愿意+同意;⑥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上述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例題】張某11歲,小學五年級學生,經常在其學校門口的小賣部買零食和一些學習用品,部分賒賬,年終時共欠小賣部340元,小賣部老板拿著帳單要求張某父親付款,遭到張某父親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B )
A.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無需賠償
B.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C.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賠償
D.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己付款,不應當由其父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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