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抵押擔保的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其中,抵押權人就是債權人,抵押人包括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重點解析]
1.抵押是個很重要的概念,應當根據法條的內容很好地掌握。
2.抵押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是抵押權人(債權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用,這和質押、留置這兩類擔保物權是不一樣的。在質押和留置中,債權人均占有擔保物。
3.要搞清楚抵押法律關系的主體。抵押人不僅限于債務人,還可以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抵押權人只能是債權人。
(一)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