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1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三)質押擔保的分類
因質物的不同,質押擔保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動產質押
(1)質權人的權利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重點解析]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并不意味著此“孳息”就歸質權人所有了。如果出質人或債務人償還了債務,質權人要將此孳息歸還。
(2)質權人的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重點解析]
此處理解即可。
(3)質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重點解析]
此處的內容可以與抵押權的實現部分的內容相結合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