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2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4
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投入生產,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質量問題都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所以,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就導致了其后的工程質量的糾紛。 《解釋》第23條也對于工程質量產生的爭議如何進行鑒定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于建設單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為的懲罰,認定了建設單位使用工程即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是,上述規定卻并沒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責任,要求承包商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基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對于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就等于是終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設單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責任。 發包人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僅在工程質量上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還將由于這樣的行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