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27)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4
五、對工程量的爭議問題 在工程款支付的過程中,確認完成的工程量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只有確認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結算。 (一)工程結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工程結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3)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4)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投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卜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還應強調,《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經過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可對當事人產生效力。 (二)關于確認工程量引起的糾紛 1.對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也就是說只要工程師對于已完工程進行了簽證,建設單位就要支付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時候卻存在另一種情形,工程師門頭同意進行某項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原因而沒能及時提供簽證。對于這部分工程量的確認就很容易引起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依據這個條款,《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2.對于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的糾紛 如果建設單位遲遲不確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就會導致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工程款,這樣就損害了施工單位的利益。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與《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