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32)
來源:考試吧發(fā)布時間: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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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20 證據 1Z303021 掌握證據的種類 [重點解析] 理解各種證據的含義及其有證明力的前提條件。 1Z303022 掌握證據的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民事訴訟或仲裁均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依據有關證據,當事人和法院、仲裁機構才能夠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確定爭議的原因,從而正確地處理糾紛。但是,從糾紛的產生直至案件開庭審理必然有一個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有些證據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可能會滅失或難以取得。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可能給當事人的舉證以及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帶來困難,《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證據保全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二、證據保全的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3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仲裁法》第46條也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三、證據保全的實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4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重點解析] 1.證據保全的本質就是防止證據滅失而采取的措施。 2.掌握如何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