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3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4
三、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9條的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重點解析] 能做到理解什么是質證就可以。 四、認證 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人民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人民法院及審判人員在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過程中,應遵循如下規則: (一)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