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1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30
一、物權法考點解析 1、物權的分類:自物權(所有權);他 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質押的特點: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的確定時間: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5、抵押權與承租權的沖突解決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 6、抵押權的實現:除折價外,只能由法院拍賣和變賣抵押物。 質權的實現:質權人可自行拍賣和變賣質押物;但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時,出質人拍賣和變賣質押物要通過法院 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通過法院,但有至少2個月的留置期。 7、建設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設物的處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財產,但應一并處分,新增建筑物價款抵押權人不能優先受償。 8、實現抵押權的時間:主債權訴訟時間內。 9、可以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10、留置動產的條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孳息。 12、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3、實現留置權時:留置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14、物權的取得 不動產登記(國家所有權除外); 動產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16、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 17、三種特殊交付: 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讓人繼續占有。 18、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19、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出讓;劃撥。 20、物權的保護方式:確認權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損失賠償。 這些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