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27)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30
【消防法考點解析】 1、消防設計的審核 (1)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2)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2、消防設計的驗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 5、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6、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勞動法考點解析 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定期健康檢查: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未成年人 3、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6、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 7、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8、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9、調解協議的履行 (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10、勞動仲裁與商事仲裁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對象不同: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商事仲裁主要解決財產合同糾紛 (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系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后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 11、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一次裁決原則;合議原則;強制原則 1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1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