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模擬練習題(1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23
答案與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在每題給出的4 個選項中,只有1 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
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入括號內)
1.「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
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2.「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
責人、財務會計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 年;(二)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
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
資格之日起未逾5 年。
4.「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住所,
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期貨
業務的需要。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二)近2 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
錄,未發生重大風險事件;(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5.「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
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
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貨公司不得從
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
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6.「答案」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一)變更法定代表人;(二)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四)變更境
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事項。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
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
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
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 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7.「答案」A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
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
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
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8.「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
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
應追償權。
9.「答案」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10.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
門制定。
11.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ABC 三項均屬于期貨交
易所的職責。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D 項屬于中國證
監會的職權。
12. 「答案」C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13.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三、十四、十七條規定,ABC
三項均需要經證監會批準。D 項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職責,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
準。
14.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ABC 三項均屬于總
經理的職權,D 項屬于理事會職權之一。
15.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
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
理人員不少于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