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筆記(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2.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3.轉移固體廢物出省儲存和處置,應當報告移除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并經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許可。
(報告+許可)。
4.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5.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許可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
6.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7.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8.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即五類高危企業。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五類高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9.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共12個條件。
10.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期限為3年,期滿應辦理延期手續,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原頒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