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筆記(7)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2.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3.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家聯合驗收,監理單位不參加驗收)。
4.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5.事故分級:特別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重傷50-99人,或5000萬以上1億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9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之內報告事故發生地政府部門。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7.級別管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授權)、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政府(或授權)、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或授權)、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政府(或授權)負責調查。
8.地域管轄: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除了特別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9.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兩備案、三提供、三不得。
10.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是依法設計、提出建議和承擔責任三大責任。提出建議就是對三新一特工程(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提出安全措施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