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知識必看重點: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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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煙花爆竹、民用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1101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的具體的規定: 1)完備的制度和操作規程;2)所需資金的投入;3)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考核合格;5)特種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6)每年進行一次教育培訓;7)為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保險;8)安全防護用具符合要求;9)配備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10)對危險較大的有應急預案;11)應急救援組織人員;12)法律其他條件。 1102熟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1)建筑施工企業應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2)中央管理的建筑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3)其他企業包括中央下屬公司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表;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相關的文件、材料。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可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經原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產許可證可辦理變更時應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企業破產、倒閉、撤銷應將其交回并注銷,遺失安全許可證應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補辦。 4、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強制性規定: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得頒發許可證) 2)得轉讓、冒用或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 3)取得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日常檢查。 對于以上違反規定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5、法律責任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法律責任(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法律責任(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4)冒用或者偽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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