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典題型解題思路分析

來源:發布時間:2008-1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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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位女孩走親戚(在山溝農村),因天色已晚半路上而沒趕上最后一趟去親戚家方向的車,天慢慢變黑,該女孩沿著鄉村路先找一家旅館,此時女孩發現身后有男人跟蹤,就加快了步伐,但是已經來不及啦,這位男人色狼追上該女孩,不管女孩怎樣哀求,這位色狼還是強暴了女孩,之后該女孩逃脫直奔村莊,來到一家農家戶敲門,對開門的大娘說救救我,這位大娘讓女孩進屋向大娘淚說被強暴的事,大娘和她的女兒聽后,很氣憤,盡量安慰女孩,大娘要該女孩去洗澡拿出女兒的衣物要女孩換下已很臟的衣物,要該女孩今晚暫時在自家住一晚,明天一早帶她去派出所報案,晚上該女孩和大娘的女兒一起住在一間屋。等該女孩和大娘的女兒剛睡下不久,但是這位女孩久久不能入睡,流著傷心的淚。大娘在給這位女孩洗已經臟的衣物,此時大娘的兒子從外面敲門回來來了,見自己的老娘在洗衣物,問這衣物那里的,老娘向兒子說:“剛有位女孩被人強暴啦,逃跑到我們家啊,明天一清早就帶女孩到派出所報案,要罪犯坐牢。”聽老娘這么說,兒子就問老娘:該女孩現在在哪里。老娘說已經和你妹妹在一間屋睡覺啦。這一些話久久沒有入睡的女孩聽到,聽男子的聲音,女孩從床上趴以來,通過門縫隙朝里看了,該男子就是強暴自己的那位。但兒子裝得很謹慎,好象沒事。他走進妹妹的屋里看看了,看到妹妹和那女孩都已經入睡,但是該女孩假裝已經睡啦。但是大娘萬萬沒有想到,強暴這位女孩的兇手竟然是自己的兒子!此時大娘也就睡覺啦,此時兒子在磨刀,大娘在里屋對兒子說這么晚還磨什么刀啊,兒子回答說磨好刀,好明天上山砍菜啊。兒子這么一說大娘也就沒說什么就睡覺此時此刻,只有該女孩知道磨刀意味著什么!
  女孩好害怕,想跑出去,但要經過堂廳(兇手在堂廳),窗戶也是鋼筋的。于是女孩想出辦法,將兇手的妹妹(已經睡熟)抱到自己睡的床上。等到夜很晚,兇手走進妹妹的房間,看都沒看就朝著女孩睡的床砍了無數刀,兇殺不知道自己砍殺的是自己的親妹妹啊!兇殘的砍殺,這位女孩看在眼里,傷在痛在心理!兇手覺得已經砍死,就和人連被子裹起,背在肩上出門啦,該女孩尾跟其后,兇手到達目的地,挖了一個坎,剛想把尸體放進坎,但是被子里人還有一點動彈,只時兇手打開一看,竟然時自己的親妹妹啊!就在此期間該女孩已經去當地派出所報了案,兇手就地被抓。  請問該女孩的行為()
  A.不構成犯罪    B.構成故意殺人罪 
  C.屬于正當防衛   D.構成故意傷害罪

  【參考答案】B。她應該承當刑事責任。 因為她明明知道有存在的危險,用別人的生命代替自己的生命,是存在避險的,而生命是不使用避險,她對被害人的死亡有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并且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一個原因,和死亡有這一定的因果關系,間接因果關系,本案件屬于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沒有女孩的移動孩子也沒有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女孩應該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女孩當時的狀況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2、甲將汽車停在自家樓下,忘記拔車鑰匙,匆匆上樓取文件,被恰好路過的乙發現。乙發動汽車剛要掛檔開動時,甲正好下樓,將乙抓獲。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侵占罪既遂      B.構成侵占罪未遂
  C.構成盜竊罪既遂      D.構成盜竊罪未遂

  【參考答案】D
  首先,本題考點一為盜竊與侵占的區別。兩者之間的關鍵區別在于究竟財物屬于誰占有。如果汽車屬于甲占有,則乙的行為構成盜竊;如果汽車不再屬于甲占有,乙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而成立侵占罪。本案中甲具有占有的事實與占有的意思,汽車并非遺失物,乙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因此,首先排除A,B。其次,本題的考點主要就在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上。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原則上應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該財物,都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應當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如戒指)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進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都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車間,倉庫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入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就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該題中乙發動汽車剛要掛檔開動時,被害人的財物尚未處在失控狀態,理應認定為盜竊未遂。因此,選項D正確 。


  3、張某出于報復動機將趙某打成重傷,發現趙某喪失知覺后,臨時起意拿走了趙某的錢包,錢包里有1萬元現金,張某將其占為己有。關于張某取財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搶劫罪   B.構成搶奪罪
  C.構成盜竊罪     D.構成侵占罪

  【參考答案】C。
  本題首先考察喪失意識的人的占有問題和因果關系問題。李某的暴力行為與后來取得錢包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能認定為搶劫罪,故選項A錯誤。
    本題的第二個考點在于被害人昏迷后,錢包究竟歸誰占有,如果認定錢包歸趙某占有的話,此時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錢包屬于遺失物的話,則張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對于昏迷者財物的占有者歸屬問題,刑法理論認為:如果行為人殺人后短時間內產生取得財物的故意,從整體上觀察,昏迷者仍然占有財物,如果行為人取得財物,構成盜竊罪;如果在被害人昏迷后經過較長時間才產生奪取財物的故意,則應當理解為侵占罪。因此,本案中的張某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選項C為正確答案 。


  4、甲開車經過某市,被當地交警將車暫扣于當地的指定存車場內。當晚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攜帶兇器威脅看車人,并打了看車人兩拳,將車搶走。該行為()
  A構成搶劫罪  B構成盜竊罪  C不構成犯罪  D無法判斷

  【參考答案】A
   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攜帶兇器將車搶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具體分析如下:
  (1)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其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產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只限于動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2)《刑法》第91條第2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綜上所述,本題中所涉及的汽車雖然為甲所有,但因正處于國家機關的合法扣押之中,屬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應以公共財產論。故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攜帶兇器將車搶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5、乙女聽說甲男能將10元變成100元,便將家里的2 000元現金交給甲,讓甲當場將2 000元變成2萬元。甲用紅紙包著2 000元錢,隨后“變”來“變”去,趁機調換了紅紙包,然后將調換過的紅紙包交給乙,讓乙2小時后再打開看。乙2小時后打開,發現紅紙包內是餐巾紙。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盜竊罪    B.詐騙罪    C.侵占罪    D.搶奪罪
  【參考答案】A
  【考查知識點】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區別。
  【解題思路和依據】詐騙與盜竊區別的要點是財物被拿離被害人的控制是否符合被害人的意思。換言之,犯罪人取得控制被害人失去控制是符合被害人意思的,是騙取;反之如果不符合被害人意思的,是竊取。乙女把一包錢交給甲男是認為同一包錢經甲男之手能夠變多,并未同意甲男把該包錢拿走。甲男通過“調包”,將該包錢拿走,乙女既不知道也未同意,是被竊取,而非騙取。本題的要點是,有欺騙行為未必都是詐騙罪。有興趣者可參看劉明祥著《侵犯財產罪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一書。此外,從考試技巧的角度講,本案具有欺詐性是一眼就能看出的,別說是法盲,就連傻子也能看出。因此如果答案是詐騙那就太簡單了。相反,如果答案是盜竊,就算是比較難的東西了。所以,選擇盜竊在技術上講是比較合理的。看來司法考試并非全是撞大運。如果甲男告知乙女用自己的一包換乙女那包,乙女同意交換,乙女算是被騙交付財物,甲男應當成立詐騙罪。至于說侵占與盜竊、詐騙的區別,關鍵看在犯罪人在取得財物控制之前有無竊取、騙取的行為和犯意。侵占罪是將已經持有之他人保管物、遺忘物非法侵吞,在取得財物控制之時、之前,并無竊取、騙取行為。就本案而言,甲男取得乙女的財物的控制,使用了欺騙和竊取的行為,應當成立詐騙罪或盜竊罪。


  6、某電工甲,當班期間發現電器設備受損,有引發火災的危險,但因其剛剛與領導吵完架,心懷怨恨,故意不予維修,導致火災造成重大損失,請問甲犯什么罪?()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放火罪  C破壞生產經營罪。D過失罪
  【參考答案】B
  本案例中的甲構成放火罪。具體分析如下: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引起對象燃燒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放火行為,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本題中的甲故意不履行因其職務而負有的特定的義務,在當班期間明知電器設備受損,有引發火災的危險而放任火災的發生,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故為間接故意(而非過失)犯罪,構成放火罪。據此否定掉乙構成失火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因為這兩個罪在主觀方面都是過失。
  (2)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對造成的后果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對違章本身,既可能是無意之中違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時可以作為一個情節予以考慮。也就是說,重大責任事故罪對違章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只能出于過失的主觀心態。
  (3)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7、(多選)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
  A.間接故意        B.過于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參考答案】BCD
  【考查知識點】間接故意的認定。
  【解題思路和依據】間接故意的要點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發生在追求一個犯罪結果(張某死亡)而放任另一個犯罪結果(其他人死亡)的場合。黃某對張某死亡結果是直接故意,對放火導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間接故意。本題是非常典型的教科書式的說明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例子。因為黃某本有放火殺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對行為直接結果(死亡)成立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選項肯定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的心態。
  【應注意的問題】關于本題有3點值得一提:1.從錯誤論方面解釋。黃某本想放火燒死張某,因為對象錯誤,實際燒死了李某,屬于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黃某對李某死亡結果同樣承擔故意的罪責。2.從案件處理結論上講,就是故意殺人罪既遂。3.如果問:黃某構成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如何認定?要點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災并燒死了李某,應當認定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為放火罪的結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殺人罪。如果沒有引起重大火災,也就是說沒有實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殺人,僅成立故意殺人一罪。


  8、有一對夫妻,妻子甲有外遇因而感情不合,妻甲便生殺夫之心。某日,妻甲從市場購回吡霜一包,計劃在丈夫乙吃飯時放入,由于甲疏忽大意把吡霜和白糖放在了一處,吃飯時,妻甲誤把白糖當做了吡霜放入了丈夫乙的碗中,當日恰好丈夫肚子不適,吃過飯后便說肚子疼,妻甲認為是自己放的藥發生了作用,看到丈夫疼痛的樣子,妻甲后悔了,便把丈夫送往醫院搶救,但沒有和任何人說自己放藥的事,后經醫院珍斷為胃痙攣,妻子很奇怪,但又沒作聲。回家后,妻子才發現自己放錯了藥,于是妻子便把吡霜偷偷地扔掉。請問妻甲的行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 犯罪預備  D 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A。具體分析如下:
  (1)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①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性。  ②必須有殺人的行為。   
  (2)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為:①已經著手實行犯罪;②犯罪未有得逞;③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本題中甲的行為符合該特征。
  (3)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于以下兩種情況:①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犯罪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②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根據本題題干所給信息:“妻甲從市場購回砒霜一包,計劃在丈夫乙吃飯時放入”、“吃飯時,妻甲誤把白糖當做了砒霜放入了丈夫乙的碗中”,說明甲已經著手實行了犯罪,其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因為認識上的錯誤,誤把白糖當作砒霜而未能致乙死亡,屬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即由于犯罪工具或犯罪方法的無效性而造成犯罪不可能得逞)。
  再根據題干所給信息:“妻甲認為是自己放的藥發生了作用,看到丈夫疼痛的樣子,妻甲后悔了,便把丈夫送往醫院搶救,但沒有和任何人說自己放藥的事”,可以看出,甲雖送丈夫到醫院搶救,但其明以為乙中了砒霜的毒,卻不告知醫院,絕非屬犯罪中止存在的情況之一“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故肯定不是犯罪中止。
  綜上所述,甲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認識上的錯誤,其誤把白糖當作砒霜而未能致乙死亡,屬于手段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即由于犯罪工具或犯罪方法的無效性而造成犯罪不可能得逞)。
  綜上所述,本題中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9、甲男與乙女于某日中午公開在某公園內發生性關系,引起游客的極大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
  A.聚眾淫亂罪          B.組織淫穢表演罪
  C.尋釁滋事罪          D.無罪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罪行法定原則的適用。
  【解題思路和依據】公然在公園發生性關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見有公然性交罪的規定,故屬于法無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認為犯罪。難點是,“說有容易說無難”。要說一個行為在法律中沒有規定為犯罪,需要對法律非常熟悉,熟悉到“掛一漏萬”的可能性都沒有,你有這個自信嗎?而且是在沒有機會查閱法律、3分鐘內作出回答,所以誰也沒有這個把握,連專家恐怕也只有“猜”。作為考生,對本題僅僅了解罪行法定原則還有這種考法也就足夠了。
  【應注意的問題】在這里,從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點舍近求遠。簡單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該行為明顯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眾淫亂罪的特征,因為聚眾淫亂罪的“聚眾”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構成該罪的。排除其它選項,自然得出無罪的結論。


  10、李某因倒賣外匯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實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訴,理由是現行刑法無此罪名,要求改判無罪。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A.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B.釋放并給予國家賠償
  C.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D.考慮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釋放
  【參考答案】C
  【考查知識點】刑法的溯及力。
  【解題思路和依據】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從輕只適用于“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范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并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于已決案。


  11、(多選)對下列哪些情形就當追究刑事責任?(    )
  A.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
  B.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C.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
  D.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參考答案】ABCD
  【考查知識點】刑事責任年齡。
  【解題思路和依據】本題是責任年齡和有關轉化罪規定問題。對A和B選項的情形,法律明文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重傷)論處;C和D選項分屬販賣毒品罪和強奸罪,本題四個選項均在刑法第17條規定的已滿14不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內。


  12、路某(15歲)先后唆使張某(15歲)盜竊他人財物折價1萬余元;唆使李某(19歲)綁架他人勒索財物計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歲)搶劫他人財物計1 500元。路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盜竊罪  B.搶劫罪  C.綁架罪  D.搶劫罪、綁架罪
  【參考答案】B
  【考查知識點】責任年齡。
  【解題思路和依據】路某不滿16周歲,依照第17條的規定僅對搶劫罪負刑事責任。因此路某僅構成搶劫罪(教唆)而對教唆他人綁架和盜竊均不負刑事責任。
  【應注意的問題】本題的難點:1.不滿16周歲的人對綁架罪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不滿16歲的人綁架又殺害人質的,依法按故意殺人罪負刑事責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處罰。即教唆他人犯搶劫罪,對教唆人按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3、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脫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B.偽證罪的主體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C.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D.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
  【參考答案】ABC
  【考查知識點】犯罪特殊主體。
  【解題思路和依據】要領是熟悉法條規定或具體犯罪的特殊主體。A.選項是破壞監管秩序罪與脫逃罪主體的差別問題。A選項所列的是脫逃罪的主體,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范圍略小于脫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這樣的被關押的未決犯。法律這樣規定大約是因為懲罰脫逃罪著重點在關押秩序;而懲罰破壞監管秩序罪著重于監獄秩序。B選項有兩點不妥:1.擴大了偽證罪的主體范圍“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訴訟中”。C、D二選項涉及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范圍,對此刑法第200條對單位可否構成金融詐騙罪的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貸款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不包括單位。
  【應注意的問題】關于特殊主體的掌握包括兩方面:1.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般理解為當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單位主體必須依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理解為當然不包含單位主體。2.自然人犯罪主體中的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問題屬于總則關于責任能力、年齡的一般規定;特殊主體屬于分則各罪的特殊規定。著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體的情形。(2)包含單位主體的情形。(3)特殊主體。而這三種情形都需要用個案的方法掌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記憶,非常麻煩,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結合推理。通常自然犯(倫理犯)不包含單位主體,如殺人、搶劫、盜竊等;反之,涉及經濟、環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單位主體的可能性較大。特殊主體主要是記住常見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體的犯罪。因為這涉及案件的偵查管轄歸屬于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此外,瀆職罪、貪污賄賂罪絕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只要記住這兩章的罪名中那幾個不是特殊主體就可以了。


  14、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    )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過于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
  【解題思路和依據】根據案情,憑常識就可排除故意。因此僅剩下過于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分辨。區別要點是看事先有無預見。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是過于自信過失;所以過于自信過失又稱有認識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是疏忽大意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就本題而言,作為職業護士是知道新生嬰兒不可俯臥的,從案情介紹看,該護士半小時后又來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識到危險性的,據此認為她事先已經預見行為的危險性,判斷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當然,如果該護士就是一個馬大哈,想都不想就將嬰兒翻過身,過后又忘了這檔子事情。說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
  【應注意的問題】造成這種“兩可”的的原因是什么呢?1.案件事實不清。過于自信與疏忽大意的區別本來就很細微,需要以更為詳細具體的事實為基礎才能作出認定。題中給出的事實本身,并不足以讓人辨別出是哪種過失。2.這種區別在實務上沒有價值。無論是哪種過失,都是醫療事故罪,對認定犯罪沒有任何影響。換言之,對案件處理有實際影響的是“有無過失”,而不是“哪種過失”。3.過于自信與疏忽大意的界限本身也有一定的模糊性。過于自信歸根到底也是疏忽大意。為什么自信過頭了,還不是因為大意嘛!據說本題的標準答案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是真的,大約也是在這種意義上的疏忽大意吧。遇到這種涉及事實認定的判斷并且在實務上沒有實際價值的問題,大可不必深究,只有了解一般原理就可以了。用沒用對,運氣的成分很大。另外涉及事實的判斷問題,很大程度上受出題技術的制約,一方面不能說得太透,太透了,人人都能猜中,沒難度;另一方面受篇幅的限制,也沒有條件介紹得詳細。所以就出現了答案“兩可”的情況。權當它是天災人禍。所以說,本題不是難在法律知識上,而是難在事實模糊上。案件事實模糊,神仙也難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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