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的組織協調作用(三)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07 10:25:23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中將項目組織協調工作分為內部關系的組織協調(指導承包單位內部,包括項目經理部的各種關系);近外層關系的組織協調(指承包單位同建設單位有合同關系的單位);遠外層關系的組織協調(指與承包單位及項目管理有關,但無合同約束的單位的關系)三種。現按照此種劃分辦法分別論述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的內容:
(一)對內部關系的組織協調:
1.與建設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理,因此要維護建設單位的法定權益,盡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質、以盡可能低的造價建成,盡早使建設單位受益。總監理工程師及全體監理人員應充分尊重建設單位,加強與建設單位領導及其駐工地授權代表的聯系與協商,聽取他們對項目監理工作和項目監理人員的意見。在召開監理會議、延長工期、費用索賠、處理工程事故、支付工程款、工程變更的簽認等監理活動之前,應征取建設單位的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和建設單位搞好關系,但不應該是無原則的,這個原則是建立在有關法律和職業道德的基礎上,當建設單位不能聽取正確的意見,或堅持不正當的行為時,總監理工程師應采取說服與勸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頂與對抗的態度,必要時可發出備忘錄,以記錄在案,并明確責任,對于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所屬監理單位領導報告。但是總監理工程師應該堅持原則,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凡是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活動,必須通過監理單位后再實施,否則總監理工程師將失去監理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的主動權。監理單位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贏得建設單位的支持和信任。
2.與設計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雖只是業務聯系關系,但因為都是工程行業,雙方在技術上、業務上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監理工程師與設計工程師之間,總監理工程師與工程項目設計總負責人之間,應互相理解、尊重與密切配合。監理工程師應主動向設計單位介紹工程進展情況,充分理解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本工程的設計意圖,并促其圓滿地實現。設計工程師應及時、認真地處理由于施工圖紙給施工造成的困難;如監理工程師認為設計中存在不足之處,應在取得總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后積極地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供設計工程師參考,但監理工程無權修改設計,必須通過設計單位,同時監理工程師應配合設計單位做好工程變更工作。
3.與承包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監理單位依照有關的法令、法規及委托監理合同賦與的權利,監督承包單位認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使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目標實現最佳狀態。在涉及承包單位的正當權益時,監理單位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予以維護。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了解和協調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造價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關情況,理解承包單位的困難,并熱誠地幫助解決困難,促使承包單位能夠順利地完成施工任務。但對工程質量必須嚴格要求,一絲不茍,凡不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時,一定要拒絕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拒絕支付工程款。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與承包單位各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間,總監理工程師與項目經理之間,都應加強聯系,加強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應注意限度,萬不可滑落到庸俗拉攏的地步。
4.與其它監理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如本工程項目還有其它的監理單位時,相互間要加強聯系,相互尊重,互相配合,劃分清楚各自的監理范圍與界限,不留空白。不好劃分的,由雙方協商以一方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的文件進行簽認,工程竣工后由雙方共同驗收。建立雙方總監理工程師的碰頭協商制度,交流情況、交流經驗、取長補短,共同完成監理任務。
(三)對遠外層關系的組織協調:
1.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及公共事業管理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
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包括建設管理、規劃管理、環保管理、衛生防疫、市容、消防、公安保衛等部門。公共事業管理部門包括供電、供排水、供熱、電訊等部門。與這些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工作主要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工作,項目監理機構可給予必要的協助。
2.與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
這是項目監理機構唯一有聯系的遠外層關系單位。監理單位與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之間是監督與指導的關系。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作為政府的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宏觀控制,并對監理單位進行監督與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地執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發布的各項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地,如實地向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反映情況,接受其指導。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負責人加強聯系,尊重其職權,雙方密切配合。總監理工程師應充分利用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承包單位的威懾作用,共同做好工程質量的控制與保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