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需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行為。目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在招標出讓方式中,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需要確定招標底價,投標人需要確定投標報價。在拍賣出讓方式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拍賣底價(保留價),競買人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出價(最高應價或最高報價)。在掛牌出讓方式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掛牌底價,競買人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報價。在協議出讓方式中,出讓人需要提出出讓價格、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土地使用者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出價。此外,對于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出讓人需要認定其承諾的土地價格是否可以接受。因此,無論是哪種出讓方式,都需要對擬出讓地塊進行估價,為出讓人確定各種出讓底價提供參考依據,或者為欲受讓人確定各種出價提供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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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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