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期權從提出開始,人們發現它在應用與項目投資決策中具有傳統的DCF法不可比擬的優點。隨著期權定價理論的發展,尤其是B-S公式的提出,實物期權理論在投資決策、價值評估中得到愈來愈廣泛的應用。如此相反的是,傳統的DCF法的缺陷卻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投資者的責難,而其缺陷卻恰恰是實物期權法所能避免的。可以說,實物期權法是在對傳統DCF法的反思、批判和修正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 早期的實物期權的應用主要在自然資源的價值評估方面,主要研究者有Pindyck(1980)、Brennan、Sehwaaz(1985)、Paddock (1988)、Morck(1989)、Tregiorgis(1990)和Kemna(1993)等人;在土地開發的實物期權方面,主要的研究者有Titman (1985)、Quigg(1993)、Capozza&Sick(1994)、Capozza&Li(1994, 2001)和William(1997);在R&D項目的實物期權研究方面,主要的研究者有 Coperland&Weiner(1990)、Hamilton&Mitchell(1990)、Morris& Teisberg&Kolbe(1991)、Nichols(1994)、Newton&Pearson(1994)、 Faulkner(1996)、Pennings&Lint(1997,1998)、Perlitx&Peske &Schrank(1998);在戰略決策的實物期權研究方面, 主要的研究者有 Roberts&Weitzman(1981)、Baldwin(1982)、Kester(1984)、Kulatila- ka&Marks(1988)、Smit&Ankum(1993)、Kulatilaka&Perotti(1998)和 Luehrman(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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