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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強化—刑事訴訟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10-03-23 10:54:2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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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

  1. 王華,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王華沒有犯罪行為,經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本案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B.人民檢察院應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C.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但不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D.人民檢察院應當寫出書面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答案及解析:D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一共有五類:一是貪污賄賂犯罪,二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四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五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本案王華涉嫌實施的挪用資金罪并不屬于以上五類案件,因此,A不正確。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高檢規則》)第262條規定:“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據此,可排除B;同時,D符合該規定,為正確答案。C不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規定:“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 被告人鄭某因貪污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該中級人民法院遂在抗訴、上訴期滿后第二天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此時,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種處理?

  A.同意判處死緩、作出予以核準的裁定

  B.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處刑太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直接改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認為原判刑罰太重,不同意判處死緩,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答案及解析:B 《六部委規定》第47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78條第3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此B項改判死刑顯屬不當。《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85條規定:“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復核后應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裁判:(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準;(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四)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以ACD不應選。

  3. 某市政府機關職員張某,因涉嫌犯間諜罪被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后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B.本案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C.對王某的取保候審應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D.對王某的取保候審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答案及解析:C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因此,間諜罪應由國家安全機關偵查。AB項排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4. 乙市M區人民法院對孫某盜竊罪和搶劫罪作出判決后,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但孫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不當。一審對孫某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判處2年和9年有期徒刑,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0年,而兩罪準確量刑應分別為5年和7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為10年

  C.維持一審判決

  D.維持一審判處的2年有期徒刑,將一審判處的9年有期徒刑改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答案及解析:D 《刑訴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高法解釋》第257條第1款第3項規定:“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罪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因此,A、B均不正確。《刑訴法》第189條第2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因此,C亦不正確。只有D符合《刑訴法》及《高法解釋》的規定。

  5.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上級人民法院不能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B.上級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C.上級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

  D.上級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明確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B 《刑訴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排除A.《刑訴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排除C.《高法解釋》第18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排除D。

  6. 王某是某公安機關的法醫,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聘請王某組任該案鑒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誰有權對王某是否回避作出決定?

  A.王某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貴人

  B.該人民法院院長

  C.本案的合議庭

  D.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

  答案及解析:B 《刑訴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高法解釋》第32條規定: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因此選B。

  7. 偵查人員在殺人案件現場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張字條,信的內容與案件無關,但根據通信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條的內容也與案件無關,但根據筆跡鑒定找到了字條的書寫人,從而發現了犯罪分子。對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條屬于何種證據種類,下列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A.信件是物證,字條是物證

  B.信件是物證,字條是書證

  C.信件是書證,字條是物證

  D.信件是書證,字條是書證

  答案及解析:C 根據有關的法學理論,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從本質上看,書證以其所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而物證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起證明作用。本題題干中的信件是以其所記載的思想內容起證明作用的,因而是書證;字條則是通過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因而是物證。所以選C。

  8. 張某被判處無期徒刑,王某被判處拘役,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趙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對誰可以依法暫予監外執行?

  A.張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趙某

  D.張某和李某

  答案及解析:B 《刑訴法》第214條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僅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題中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罰的只有王某和李某,因此B為正確答案。

  9. 被告人鄭某在法庭審判期間死亡,同時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已能夠確認鄭某無罪。對此案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決定?

  A. 以判決宣告無罪

  B.以裁定終止審理

  C. 以決定終止審理

  D.撤銷案件

  答案及解析:A 《高法解釋》第176條第9款規定:“審判期間,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據此A當選。

  10.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審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C 《刑訟法》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1.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育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應在何種情況下執行?

  A.判決生效后執行

  B.判決宣告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訴、抗訴期限屆滿以后

  D.二審審理結束,判決作出以后

  答案及解析:B 《刑訴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12. 甲和乙是盜竊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監獄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間脫逃至A市。甲在A市某賓館吃飯時被抓獲,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甲在A市還犯有盜竊罪;乙在A市搶劫時被當場抓獲。對甲和乙所犯的新罪應當如何進行偵查?

  A.二人均由監獄一并進行偵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進行偵查

  C.甲由監獄進行偵查,乙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D.乙由監獄進行偵查,甲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答案及解析:C 《刑訴解釋》第14條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確定相應的偵查機關,故選C。

  13. 在審理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甲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法拘傳自訴人

  B.開庭審理,缺席判決

  C.延期審理

  D.按自訴人撤回起訴處理

  答案及解析:D 依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過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故選D。

  14. 控辯雙方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未提出抗訴或者上訴,但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查后,認為第一審民事部分判決正確,但刑事部分判決有錯誤。第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指令下級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

  B.裁定將全案發回重審刑事部分

  C.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同附帶民事部分一并審理,依法判決

  D.裁定將刑事部分發回重審

  答案及解析:C 依《刑訴解釋》第26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上訴案件,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發回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故選C。

  15.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應當如何處理?

  A.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部門,并建議偵查部門重新偵查

  B.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C.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處理

  D.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補充偵查

  答案及解析:B 依《檢院規則》第237條規定,偵查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①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②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③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故選B。

  16.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趁上廁所之機逃跑,較長時間一直未被抓獲,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延期審理的決定

  B.延期審理的裁定

  C.中止審理的決定

  D.中止審理的裁定

  答案及解析:D 依《刑訴解釋》第181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17. 某人民檢察院瀆職犯罪偵查部門接到群眾的舉報,對某單位領導在一起責任事故中的失職行為立案偵查,經偵查認為該領導雖然有過失,但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該檢察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決定?

  A.免予起訴

  B.撤銷案件

  C.不起訴

  D.終止偵查

  答案及解析: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刑訴法第15條確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具體說來,若處于偵查階段,應當撤銷案件。故選B。

  18. 被告人張某系退伍軍人,被告人趙某系現役軍人。張某曾在服役期間伙同趙某犯有搶劫罪。關于該案的審判管轄,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應當由軍事法院一并管轄

  B.應當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轄

  C.被告人張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趙某由軍事法院管轄

  D.應當先由軍事法院一并管轄,然后再把被告人張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及解析:C 《高法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故選C.

  19. 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發現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審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該檢察分院按下列哪一個程序處理是正確的?

  A.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B.向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C.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D.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答案及解析:C 依《刑訴解釋》第30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系統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主要包括兩方面:①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②來自作出生效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無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它的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 孫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列刑緩期二年執行,檢察院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孫某死刑立即執行。對此案的處理,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第二審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復核

  B.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因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核準權已經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D.該死刑判決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應當生效,執行死刑

  答案及解析:B 《六機關規定》第46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即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其中,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法解釋》第274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除外。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因此,B項正確。

  21. 在第二審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個表述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A.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被告人的父親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被害人對附帶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訴,法院第二審判決對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判決在不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搶奪罪改為搶劫罪

  C.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但量刑偏輕,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重審后對被告人加刑

  D.第一審判處被告人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對盜竊罪量刑偏輕,而對故意傷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數罪并罰執行刑期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盜竊罪的刑期,減少故意傷害罪的刑期。

  答案及解析:B 《高法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進行下列具體規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故選B。

  22. 劉某因貪污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后劉某未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在抗訴、上訴期滿后第二天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項處理?

  A.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B.認為原判刑罰太重,不同意判處死緩,直接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

  C.認為原判刑罰太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直接改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D.同意判處死緩,作出予以核準的裁定

  答案及解析:C 對于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核準死刑;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改判;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因此,本題中ABD符合上面列舉的三種結果,而對于C高級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

  23. 張某故意傷害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依法可以作出什么處理?

  A.請求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B.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C.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D.要求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答案及解析:D 本題考察的是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本案中,張某故意傷害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級檢察院復議,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4. 某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時,發現被告人還有詐騙的犯罪事實沒有起訴。對此,該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下列哪種處理方式?

  A.直接就盜竊案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B.將盜竊案和詐騙案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

  C.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

  D.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答案及解析: C 本題考察的是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檢察院尚未起訴的新的罪名時如何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中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所以本題中是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而不是建議補充偵查。

  25. 在一起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因對法院審理不滿,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對此,法庭應如何處理?

  A.追究自訴人法律責任,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B.拘傳自訴人到庭

  C.按撤訴處理

  D.宣告被告人無罪

  答案及解析:C 本題考察的是自訴案件的審理特征。對于自訴案件允許自訴人撤訴,自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那么人民法院視其為撤訴。而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撤訴的原則上不可以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再起訴,除非是由于證據不足而撤訴的。

  26. 在下列哪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A.在一起團伙盜竊案件中,被告人陳某、蕭某委托了辯護人,而李某沒有委托辯護人

  B.王某涉嫌故意殺人,審理時未滿18周歲,沒有委托辯護人

  C.張某涉嫌故意傷害,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

  D.外國人約翰涉嫌詐騙,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沒有委托辯護人

  答案及解析:B 本題考察的是指定辯護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可見,在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時,才是“應當”指定辯護人,其他情況下都屬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27. 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詐騙案時,因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合議庭曾兩次決定延期審理。縣人民法院第二次恢復法庭審理后,公訴人又提出案件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合議庭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同意延期審理

  B.不同意延期審理

  C.根據案件復雜情況,決定是否延期審理

  D.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審理

  答案及解析: B 本題考察惡毒是延期審理的次數。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所以本案中公訴人又提出案件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的,合議庭不應當準許。

  28. 張某系L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住該市河東區。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孫某在河西區乘坐張某駕駛的出租車至該區天平大酒店,下車時將背包遺忘在車上,內有價值近4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孫下車后即意識到背包遺忘在車上,于是找到張某,向其索要。張某謊稱并未見到背包,拒不交出。該案一審管轄法院應當是哪個法院?

  A.河東區人民法院

  B.河西區人民法院

  C.市中級人民法院

  D.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B 對于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為實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東區,但整個犯罪行為和他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都在河西區,所以應由河西區人民法院管轄。

  29. 劉某致王某和李某輕傷,王某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劉的責任,沒有參加訴訟。一審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自訴。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受理李某的自訴

  B.在李某和劉某之間進行調解

  C.告知李某在當事人上訴時向第二審法院提出其主張

  D.不受理李某的自訴

  答案及解析: D 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謂“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本案中,劉某致王某和李某輕傷,王某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劉的責任,沒有參加訴訟。一審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自訴,該法院不應當受理。

  30. 下列哪一種案件不應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

  A.騙取出口退稅案

  B.受賄案

  C.私分國有資產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答案及解析: A 本題考察的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貪污賄賂犯罪(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而對于涉稅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所以,本題中的BCD分別屬于貪污賄賂或者瀆職犯罪等,應該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而對于A屬于涉稅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31. 在某縣人民法院審理某甲搶劫案時,甲的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況下,律師可以進行什么訴訟活動?

  A.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B.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C.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D.申請公安機關提供該證據材料

  答案及解析:A 本題考察的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對于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包含三個方面,其中第三方面就是指當律師調查取證有困難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代為調查取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同意調查取證的應當親自進行,不能委托律師進行。辯護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后就擁有了閱卷權,有權到法院、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而不需要經過法院、檢察院的同意。所以,本題答案應選A,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32. 孫某以張某構成誹謗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決定對本案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在張某未被羈押的情況下,該法院立案后應在下列哪個時間內宣判?

  A.一個月

  B.一個半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及解析: D 本題考察的是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滿七日以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此,本題答案為D。

  33. 某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重大貪污案件過程中,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負責執行的公安人員執行逮捕時發現高某已經潛逃,該人民檢察院決定通緝高某。該案中,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是哪個機關?

  A.市人民檢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國家安全機關

  D.市公安機關

  答案及解析: D 本題考察的是通緝令的發布主體。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和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通緝;需要在本轄區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通緝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簡況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及時檢查監督通緝的執行情況。所以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是公安機關,本題答案為D。

  34. 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搶劫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曹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構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審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件?

  A.裁定全案終止審理,原判決自行生效

  B.裁定對上訴終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C.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D.宣布對曹某終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或裁定

  答案及解析:D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所以本題答案為D。

  35. 孫某在甲市服刑期間,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于是監獄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釋裁定。在假釋期間內,乙縣公安機關發現孫某曾參與當地一起詐騙案,于是將其抓獲歸案,并由乙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乙縣人民法院審判。該案中,應當由哪個機關撤銷原來的假釋裁定?

  A.甲市中級人民法院

  B.乙縣人民法院

  C.甲市監獄

  D.乙縣公安機關

  答案及解析: B 本題考察的是假釋的撤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所以,本題答案為B。

  36. 被害人在臨死前向搶救他的醫生魏某講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醫生魏某就該情況向司法機關作證。根據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理論,醫生魏某的證言屬于什么類型的證據?

  A.言詞證據、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B.言詞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C.言詞證據、原始證據、間接證據、無罪證據

  D.實物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答案及解析:B 證據可以分為以下五種:

  1、根據證據和當事人主張事實的關系 本證 反證

  2、按照證據的來源 原始證據 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3、與證明對象的關系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

  4、證據的表現形式 言詞證據 實物證據

  5.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系 控訴證據(有罪證據) 辯護證據(無罪、罪輕證據)

  本案中,醫生魏某的證言是已言語形式表達的,屬于是言詞證據,所以首先把答案D排除,它又是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存在還是不存在的,所以屬于直接證據,這樣就把C排除,同時是不利于被告人,能證明他有罪的,所以是有罪證據,由于是轉述別人的話,所以是傳來證據。因此本題答案為B。

  37. 某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該市工商局長利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偵查中發現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A.不起訴

  B.撤銷案件

  C.宣告無罪

  D.移送法院處理

  答案及解析:B

  本題考察的是刑訴法第15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與不同階段的處理”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本案中,已過犯罪追訴時效,但是處于偵查階段,所以結果是撤消案件。

  38. 某市人民法院審理市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時,原審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訴書后下落不明。該法院應當作出什么處理?

  A.駁回抗訴

  B.中止審理

  C.終止審理

  D.裁定維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B 中止審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應當中止審理;

  (2)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有不宜審理情形的,應當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本題就屬于其中的第二種情況。

  39. 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奪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縣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罪名認定不當,量刑過輕,高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判處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將搶奪罪改判為搶劫罪,將原判刑期改為6年

  B.在維持原判罪名的情況下將原判刑期改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將罪名改為搶劫罪

  D.維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 C 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進行下列具體規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其中第〔三〕項“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所以本題答案為C。

  40. 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含義的表述哪一項不正確?

  A.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地參與

  B.程序違法能得到救濟

  C.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符合事實真相

  答案及解析:D

  考點:對程序公正含義的理解

  詳解:本題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尤其是對程序公正的理解。ABC都是程序公正的體現,而D則是實體公正的一種體現。程序公正與否,與刑事訴訟判決結果是否符合事實真相沒有關系,這就是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之一。

  評論:這雖然是一個純粹理論題目,但難度適中,關鍵是把握好程序公正的獨立性,這也向考生復習司法考試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注意理論基礎的培養。

  41. 某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張某貪污案,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撤銷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

  C.裁定終止審理

  D.退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答案及解析:C

  考點: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第5款的內容可見,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在法院審判階段,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176條進一步作了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己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表面看來,B和C都有可能是對的。但仔細推敲起來,C才是正確的。因為,本案中已經明確交代,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根據刑訴15條規定的精神,這時法院就無需進行審理,也無需查明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材料,確認被告人罪之有無的問題也就更談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銷案件。

  評論:有一定難度。表面看來比較簡單,但該題目設置了一個陷阱,即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考生要注意“開庭前”這一個關鍵點。

  42. 下列哪一種情形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A.現役軍人鄺某涉嫌與某企業職工何某共同竊取國家軍事秘密

  B.發現現役軍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傷害罪未處理

  C.退役軍人李某回到家鄉后被發現曾在服役期間犯有盜竊罪未處理

  D.到部隊看望朋友的張某在部隊營區內盜竊

  答案及解析:A

  考點:軍事法院管轄的范圍

  詳解:高法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顯然A是符合該規定的。高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B屬于(三)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題中并沒有交代他在服役期內是否犯有其他罪行,需要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這種情況下,筆者主張視為沒有其他罪行;C屬于(四)的情形,注意的是,題目中明確指出犯的罪行是盜竊,顯然不是軍人違反職責罪;D屬于(一)的情形。

  評論:難度適中,該題目尤其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這也是判斷軍事法院管轄的一個重要標準。

  43. 某市檢察院張某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請回避并經檢察長同意。下列關于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問題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無效

  B.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有效

  C.取得的證據有效,但進行的訴訟行為無效

  D.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

  答案及解析:D

  考點: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法律后果

  詳解:刑訴法對應當回避的情形以及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后果,分別作了規定:刑訴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刑訴法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此,高檢規則30條進一步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顯然,本案中,檢察院張某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自行申請回避并經檢察長同意,屬于刑訴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根據高檢規則30條的規定,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因此,D是正確的。

  評論:難度適中,關鍵注意高檢規則30條的內容。

  44. 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介入訴訟的時間不同

  B.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

  答案及解析:D

  考點: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詳解:該題目籠統的考察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并沒有區分公訴還是自訴。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概括的講,兩者的介入時間并沒有差別。根據刑訴法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刑訴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案件隨時介入。因此,A是不正確的;

  其次,關于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問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刑訴法32條、41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高法解釋33條,對辯護人的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是相同的,B顯然不正確。

  第三,關于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訴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確的。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訴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高法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D是正確的。

  評論:難度適中。本題目理論性比較強,考察辯護與代理的差異與共性問題。

  45. 下列哪一種證據屬于直接證據?

  A.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

  B.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于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

  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答案及解析:C

  考點: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詳解: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人+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的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結合本題目,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并不能單獨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A屬于間接證據;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于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由于該陳述只涉及到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行為),并沒有指出誰是犯罪人,因此,只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實,并沒有揭示主要犯罪事實,因此屬于間接證據。D中的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該結論也只能證明被告人到過現場,并不能證明他曾經投過毒,因此也是間接證據。C中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該錄像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有犯罪人也有犯罪后果(也即犯罪行為),因此屬于直接證據。

  評論:難度適中,本題目是一個理論性比較強的考題。在掌握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時,注意與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的區分相區別。

  46. 下列關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處罰于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答案及解析:A

  考點: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差異與共同點

  詳解: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異表現在性質不同。司法拘留是一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據此,BC都是錯誤的,它們沒有區分三種拘留之間的性質,A的表述是正確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刑訴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訴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訴法第六十條,以及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一般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所以D也是錯誤的。

  評論:這是一道跨學科的、綜合性很強的考題。這需要考生在復習時,以考點為標準予以整合、歸納。

  47. 常某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懷孕已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00元。嬰兒出生1個月后,常某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家人遂輪流看護常某及其嬰兒,以防意外。在此情況下,對常某應當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答案及解析:D

  考點:強制措施的變更

  詳解:本題目考察的是強制措施的變更,是采取取保候審但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常某涉嫌的投毒殺人案,可能會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刑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因此,對常某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評論:雖然強制措施的變更問題比較復雜,但該題目由于涉及到的知識點比較單一,相對簡單些。

  48. 某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B.盡管在偵查階段孫、李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給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

  D.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不論是否當庭執行完畢,審判人員都必須制作調解書

  答案及解析:B

  考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詳解: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由于附帶民訴的“附帶性”,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條文的規定;又由于附帶民訴的本質是一種民事訴訟,對于刑訴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A是錯誤的。其次,關于附帶民訴的調解問題,注意三方面問題:調解的階段、調解書的制作以及調解后的反悔問題。該題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據高法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據此,附帶民訴的調解在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都可以進行,而法院的調解則具有終局性,前兩者則不具有該法律效力,因此,B顯然是正確的。根據高法解釋第96條的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D是錯誤的,附帶民訴的調解不必然制作調解書。第三個問題,根據高法解釋第9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所以,題目中的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顯然是錯誤的。背后的原理在于,附帶民訴的本質是民事訴訟,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理應不能介入財產的查封問題。

  評論:本題目涉及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系列問題,比如適用法律問題、附帶民訴的調解問題、財產查封問題,稍有不慎即可能出錯,因此,相對比較難。因此,筆者建議考生,對某些知識點一定要歸納、總結。

  49. 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縣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應屬本院管轄,該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應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中止審理

  B.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C.宣告范某犯有誹謗罪并處以刑罰

  D.將案件交公安機關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及解析:B

  考點: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詳解:本題中,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根據高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暗示了本案是一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高法解釋第188條作了詳細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規定,因此,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B是正確的。考生還需要注意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本案是公訴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況,結果則不同。根據高法解釋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公訴案件經審查后,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評論:本題目難度不大,但注意其中的陷阱——本案是一個自訴案件,而如果是公訴案件,結果則大不相同。

  50. 某縣公安機關收到孫某控告何某對其強奸的材料,經審查后認為何某沒有強奸的犯罪事實。縣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孫某撤回控告

  C.撤銷案件

  D.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

  答案及解析:A

  考點:公安機關的立案問題

  詳解:我國刑訴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據此,如果有上述五種情形,在偵查階段一般是撤銷案件。但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進一步作了細化性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由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則不予立案。

  評論:題目有點偏,考察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51. 某縣人民法院在審判胥某搶劫案的過程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證明胥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法院接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時,合議庭已經進行了評議,但尚未宣告判決。縣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B.作出不準撤回起訴的裁定

  C.可以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D.應當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答案及解析:D

  考點: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的撤訴

  詳解:第一審程序中的撤訴包括兩類:公訴案件的撤訴與自訴案件的撤訴。前者高法解釋第177條作了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后者,高法解釋第198條作了規定: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由此可見,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的撤訴,法院都要進行審查。尤其注意的是,審查的內容并不同:公訴案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自訴案件要審查撤訴的自愿性。所以,D是正確的。

  評論:比較簡單,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的撤訴問題相對容易,考生需要注意二審中的撤回問題,后者相對復雜一些

  52. 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

  考點: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詳解: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刑事訴訟程序就分為兩類: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與簡易程序。本題目就是通過問為什么不適用簡易程序來考察兩種程序在適用條件上的差別。《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何種情形下適用簡易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第1條作了初步的規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必然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此,法院對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并不完全跟著檢察院的意見走。因此,D是錯誤的。至于A和B法律根本沒有作規定。

  《若干意見》第2條對簡易程序作了排除性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三)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C項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顯然屬于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因此不能適用簡易程序,C是正確的。

  評論:比較簡單。但是,對于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情形,要注意與中級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法院強制指定辯護的情形區分開來。這些問題容易混淆。

  53. 葉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判決宣告時葉某表示不上訴。其被解除羈押后經向他人咨詢,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訴。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葉某已明確表示不上訴,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訴

  B.需經法院同意,葉某才能上訴

  C.在上訴期滿前,葉某有權提出上訴

  D.葉某可在上訴期滿前提出上訴,但因一審判決未生效,需對他重新收押

  答案及解析:C

  考點:上訴的形式與途徑

  詳解:根據刑訴法第180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由此可見,既然被告人的上訴既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如果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前,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一一既有上訴的意思表示也有不上訴的意思表示,那么,到底以何為準?高法解釋第232條進一步作了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由此,在本案中,只要是在上訴期滿前,葉某就有權提出上訴。

  評論:難度適中。這就是上訴以“最后意思表示為準”的原則。此乃被告人上訴權的保障制度之一。

  54. 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后,李某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該案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不當,因為李某殺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節惡劣,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A.裁定撤銷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B.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C.裁定撤銷原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依法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D.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答案及解析:D

  考點: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的要求

  詳解:高級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緩)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必須提審被告人。依據是高法解釋第282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二是審理方式則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依據是刑訴法20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三是,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依據是六機關規定47條: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由此,本題目中的A、C因為都是一種加重刑罰的表現,所以都是不正確的。根據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規定,D是正確的。

  四是,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緩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的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依據越高法解釋278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根據該規定,只有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才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其他情況不可以,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過輕。這種情況下不可以發揮重審。所以,B是錯誤的。

  評論:有一定難度。考察的知識點比較多,但如果考生掌握住一個基本原則一一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原則(以不上訴、不抗訴為前提),則該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55. 伍某因犯搶劫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滿后的第二天,高級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減刑,伍某將同監另一犯人打成重傷。該高級人民法院對伍某應當作出什么處理?

  A.裁定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B.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先依法裁定減刑,然后對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D.維持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裁判,以觀后效

  答案及解析:C

  考點:死緩執行的變更

  詳解:高法解釋第361條對本案所指出的情況進行了專門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即應當裁定減刑。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顯然,本題目答案是C.

  評論:該題目考察的知識點比較簡單。即使考生并沒有掌握高法的這一解釋,根據死緩執行的基本理論也能推導出上述情況的正確處理方法。所以,掌握訴訟的基本原理可以彌補具體知識點的不足。

  56.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下列有關執行機關執行范圍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B.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C.監獄負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送交執行時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

  D.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和勞動教養處罰的執行

  答案及解析:A

  考點:執行機關的執行范圍

  詳解:首先來看人民法院的執行范圍,它負責無罪、免除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依據是刑訴法第209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刑訴法第210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刑訴法第219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刑訴法第220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A是正確的。

  其次,看一下公安機關的執行范圍:一是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刑訴法第218條: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二是拘役。刑訴法213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三是有期徒刑的緩刑。刑訴法第217條: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刑訴法第213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因此,本題目中的B是錯誤的。四是假釋。刑訴法第217條: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五是暫予監外執行。刑訴法214條: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再次,看一下監獄的執行范圍。主要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刑訴法213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尤其注意的是,該條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相應的,一年以上的仍然由監獄執行。因此,C項“監獄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是錯誤的。

  刑訴法第213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監獄法》第74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因此二D項“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和勞動教養處罰的執行”是錯誤的。

  評論:該題目綜合性很強,需要考生在復習時予以總結,否則容易出錯。

  57. 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

  A.詢問證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及解析:B

  考點:刑事司法協助的含義

  詳解:國際社會對刑事司法協助有狹義的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是指與審判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它包括送達刑事司法文書、詢問證人和鑒定人、搜查、扣押、有關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關法律資料等。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除了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外,還包括引渡等內容。所謂引渡,是指一國把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據有管轄權的國家的請求,在本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移交給請求國,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執行刑罰的一項制度。據此,B是正確的。

  評論:比較簡單,只是考察了刑事司法協助的含義。

  58. 甲的汽車被盜。第二日,甲發現乙開的是自己的汽車(雖然更換了汽車號牌仍可認出),遂前去攔車。在詢問時,乙突然將車開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機關陳述了這一事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乙的法律責任。甲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A.報案

  B.控告

  C.舉報

  D.扭送

  答案及解析:B 報案是指單位或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報告的行為。舉報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揭露與告發,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報案與控告的區別在于報案不能明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控告和舉報的區別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舉報則絕大多數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因此A、C不是正確選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l)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顯然,甲的行為并非扭送,故本題應選B。

  59. 關于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訴訟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B.有權申請回避

  C.無權參與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只能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活動

  D.對刑事判決部分不能提起上訴

  答案及解析:C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故A項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高法刑訴解釋》第128條第(一)項規定,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的權利,故被害人有權提出回避。B項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57條、第160條的規定,被害人有權參與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C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因此被害人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故D項正確。本題為選非題,ABD均正確,應選C。

  60. 聾啞被告人張某開庭審理前要求其懂啞語的妹妹擔任他的辯護人和翻譯。對于張某的要求,法院應當作出哪種決定?

  A.準予擔任辯護人

  B.不準擔任辯護人

  C.準予擔任翻譯人員

  D.既準予擔任翻譯人員,也準予擔任辯護人

  答案及解析: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以被告人張某的妹妹可以擔任張某的辯護人,另根據該法第28條和第31條規定,翻譯人員適用回避的規定,因此,張某的妹妹是被告人的近親屬,又擔任本案的辯護人,所以不能擔任張某的翻譯。

  61. 王某因涉嫌報復陷害罪被立案偵查后,發現負責該案的偵查人員劉某與自己是鄰居,兩家曾發生過糾紛,遂申請劉某回避。對于劉某的回避應當由誰決定?

  A.公安局局長

  B.檢察院檢察長

  C.法院院長

  D.檢察委員會

  答案及解析:B 該案涉及報復陷害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六)的規定,報復陷害罪依法應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本案中偵查人員劉某屬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因而應由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其回避,選擇B項。

  62. 王某擔任甲省副省長期間受賄50多萬元,有關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項指定應當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級人民法院

  B.乙省高級人民法院

  C.W市中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D 根據《高法刑訴解釋》第22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高法刑訴解釋》第17條規定,對于管轄權爭議應當層報其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甲省與乙省在法院系統中的共同上級,應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選D。

  63. 某市A.區法院受理一起盜竊案件,因該案被告人與該法院院長具有親屬關系,市中級人民法院遂指定將該案移交B區法院審判。對于該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區法院應按下列哪一選項處理?

  A.應當退回A區檢察院

  B.應當直接移交B區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這法院

  D.應當通過中級人民法院移交B區法院

  答案及解析:A 根據《高法刑訴解釋》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本案屬于公訴案件,A區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訴檢察院。故選A。

  64. 辯護律師乙在辦理甲涉嫌搶奪一案中,了解到甲實施搶奪時攜帶兇器,但辦案機關并未掌握這一事實。對于該事實,乙應當如何處理?

  A.應當告知公安機關

  B.應當告知檢察機關

  C.甲應當告知人民法院

  D.應當為被告人保守秘密

  答案及解析: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并非追訴人,無追訴義務,只要不存在偽造、銷毀證據情形,即不會觸犯刑律。所以該律師無義務將該事實告知司法機關。本題應選D。

  65. 甲因涉嫌盜竊罪被逮捕。經其辯護人申請,公安機關同意對甲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辦理變更手續?

  A.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B.報請原批準機關備案

  C.自主決定并通知原批準機關

  D.要求原批準機關撤銷逮捕決定

  答案及解析:C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可以自己決定,無須再提請批準,只要通知即可。因而選C。

  66. 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甲被乙打成輕傷。甲向法院提起自訴需要對傷情進行鑒定。對此,應當由下列哪類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A.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

  B.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C.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

  D.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鑒定機構

  答案及解析:D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l)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該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據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

  67. 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被立案偵查。羈押一個月后,被變更為監視居住。甲回家后,約請律師乙見面商談聘請其擔任自己律師的事宜。甲會見乙應否取得有關機關批準?

  A.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B.不必經偵查機關批準

  C.須經執行機關批準

  D.不必經執行機關批準

  答案及解析:A 根據《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本題中,甲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若想聘請律師應經偵查機關批準。

  68. 無國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為外國情報機構竊取我國秘密,偵查機關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吉姆。甲市檢察院應當如何審查批捕?

  A.可以直接審查批準逮捕吉姆

  B.應當報請省檢察院審查批準

  C.應當審查并提出意見后,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決定批準逮捕

  D.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報經外交部備案后,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答案及解析:C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決定批準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故選C。

  69. 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高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萬元。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發現,高某有存款380萬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購買的汽車1部和住房1套,還發現高某私藏軍用子彈120發。公安機關對于上述財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種處理是錯誤的?

  A.扣押汽車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彈1發

  D.凍結存款380萬元

  答案及解析:D 根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第2條規定,扣押、凍結的款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行使檢察職權過程中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對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以及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高某存款380萬元中包括有其合法財產,不能全部凍結。故本題應選D。

  70. 黃某住甲市A區,因涉嫌詐騙罪被甲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由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偵查機關報請有關檢察機關批準延長一個月。其后,由于該案重大復雜,涉及面廣,取證困難,偵查機關報請有關檢察機關批準后,又延長了二個月。但是,延長二個月后,仍不能偵查終結,且根據已查明的犯罪事實,對黃某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偵查機關第三次報請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在報請延長手續問題上,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第一次延長,須經甲市檢察院批準

  B.第二次延長,須經甲市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C.第二次延長,須經甲市所屬的省檢察院批準

  D.第三次延長,須經甲市所屬的省檢察院批準

  答案及解析: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黃某的批捕決定由甲市檢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長應當由甲市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作出。故本題選A。

  71. 葉某涉嫌盜竊罪,甲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該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甲市檢察院審查后,將該案交A區檢察院審查起訴。A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A.區檢察院應當如何退回?

  A.應當退回甲市檢察院

  B.應當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應當通過甲市檢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及解析:D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1條規定,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因此,此時可以補充偵查的機關只有A區檢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應經甲市檢察院。所以D項正確。

  72. 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下列關于退回補充偵查的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退回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以內偵查完成

  B.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C.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改變管轄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D.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答案及解析:C 根據《刑事訴訟法》140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第3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A、B項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1條規定,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由此,D項正確。本題為選非題,故C項入選。

  73. 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未生效判決時,哪類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A.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B.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答案及解析:C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C項正確。

  74. 甲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理時已滿18周歲。法庭應如何確定審理的形式?

  A.應當公開審理

  B.應當不公開審理

  C.可以不公開審理

  D.可以公開審理

  答案及解析:B 《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 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據此,本題應選擇B。

  75. 對于公訴人向法庭提出的補充偵查延期審理的建議,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應當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審理,但限制延期審理的次數只能一次

  D.不應當同意

  答案及解析:A 《高法刑訴解釋》第157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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