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公安業務第三章總結:刑事訴訟法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5-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
本章重點提示:絕不是危言聳聽,刑事訴訟法又是很重要的內容,每年考試都是必考內容,尤其是一些細節。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概述
判斷、選擇題: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進行的活動。
現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該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的監督,對法院的審判監督,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
第三節 管轄、回避
判斷、選擇題:
刑事訴訟的管轄包括: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任務是偵查破案。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級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級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高院管轄:全省意義重大的案件
最高院管轄:全國意義的重大的案件
地區管轄實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的原則。
第二節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
判斷、選擇題: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公檢法均可用,但要出示拘傳證或拘傳票,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取保候審的方式: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兩種。只要選擇一樣。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期間,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拘留決定權。但檢察院決定的也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對象主要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執行拘留必須由縣以上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拘留證。
拘留后24小時內要通知其家屬,24小時內要進行訊問。
對現行犯罪的人大代表的拘留,必須立即向同級人大主席團或者其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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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立案、偵查
判斷、選擇題:
立案的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始,是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階段。
立案的程序包括有:接受有關立案材料、審查立案材料以及審查后的處理
公檢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的材料,都應當接受。
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訊問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時不得少于2人。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訊問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詢問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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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提起公訴、審判和執行
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退回偵查以2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分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撤消案件。
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能撤消案件,要報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
不起訴的種類:存疑不起訴、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后,被害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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