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公安業務第四章總結:民法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5-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四章 民 法
本章重點提示:從歷年來的情況看,這章不是考試重點,一般在3分左右。但要想出類拔萃,三分也很關鍵,所以也別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一部民事基本法,但不是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通過。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調整的對象: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不滿18,不完全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的設定方式有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次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次序分別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親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近親屬朋友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