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 (1)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規劃區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申請,都要嚴格驗證其申報條件(包括各類文件和圖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無弄虛作假的情況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要及時退回,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土地的征用或劃撥手續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復驗,如有關用地的坐標、面積等與建沒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或重新補辦手續,否則對其建設工程不予審批。 3)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放線后,要自覺接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即履行驗線手續,如若其坐標、標高,平面布局形式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就應責令其改正,否則有關建設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并可給予必要的處罰。 4)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建設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對城市規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工程的驗收,檢查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間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設計要求。如果發現不符,應視情況提出補救和修改措施,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2)立法機構的監督檢查 1)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已經編制完成或修改的城市總體規劃前,必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對于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城市人民政府有責任給予明確的解釋或作出相應的修改與完善。 2)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就實施城市規劃的進展情況,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執法情況提出批評和意見,井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進或完善。城市人民政府有義務在任期內全面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3)社會監督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將城市規劃實施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予以公開,接受社會對于其執法的監督。 2)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和隨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3)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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