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中國現行土地所有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04 16:41:20
1.試分析當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并提出進一步改革的思路。
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或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強制取得農村集體土地并給予相應補償的法律制度。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土地征收制度性缺陷:界定征收行為合法性的“公共利益”概念不明;土地征收立法仍有缺陷,如對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尚未寫入法律等。
。2)土地征收補償存在問題:補償方式的運用和補償金額的分配存在問題。
。3)土地征收程序缺陷:土地征收權的行使缺乏約束,對土地被征收者的保護途徑不足(參與度低、征收信息不透明、缺乏便捷的法律援助渠道等)。
改革思路如下:
。1)嚴格界定征地標準。
。2)完善立法體系。
(3)采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補償的基本標準,建立普遍適用的補償方式組合標準和實施細則。
。4)完善司法救濟體系。
。5)加強現有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的完善與執行。
2.試述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革取向。
答:我國集體土地所有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模糊,造成主體虛位。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不完全。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其主要權能。而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卻不完全。
(3)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城市化進程中,由于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不能對土地自由買賣,因此也就不能得到進入城市的準備資金,許多渴望到城市創業的人受到阻礙。而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所以有些農民為了保留土地承包權而放棄在大中城市定居的機會。
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涉及是否要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否引入多種土地所有制形式等問題的討論。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所以,目前土地集體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方針是,要維護和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搞活土地使用制。其理由如下:
。1)與現實國情和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2)有利于維護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3)有利于對土地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