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法律常識之《合同法》考試要點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1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A、平等原則 B、自愿原則 C、公平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遵守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
1、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組織和個人;
2、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3、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它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合同)
4、主要條款: A、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價款或者報酬 F、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G、違約責任 H、解決爭議的方式
5、條款中注意的問題:
A、任何一個條款,必須清楚、明確、準確
B、合同標的的種類: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
C、質量條款: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D、履行地點: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履行地為提貨地;賣方送貨的,買方收貨地為履行地;履行地的相應一級法院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中當事人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
E、解決爭議的方式: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不約定;如果通過其它途徑解決爭議的應在事先(合同中)或者事后(爭議發生后)約定
6、格式條款:
A、不能加重對方的義務或減輕自己的義務
B、不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如果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使用通常的解釋;如不能作通常的解釋,則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使用不利的解釋
C、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7、要約:
A、條件: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B、要約邀請不是要約,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C、生效:到達主義
D、撤回:發出后、生效以前(到達以前)或同時
E、撤銷:生效后。兩種要約不得撤銷——確定承諾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銷的、對方有理由認為不可撤銷并已經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F、失效:對方否認、要約人撤銷、對方在承諾期限內未作表示、對方提出反要約
8、承諾:
A、條件:收要約人作出、對要約人作出、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在有效期內作出(案例:某學校向商店要求購買25寸彩電,要求送貨上門,貨到付款;商店講,給19寸的彩電如何?學校不作表示,商店將彩電送上門,并要求付款。問:學校有權拒絕收貨并拒絕付款嗎?回答該問題的關鍵是:合同成立嗎?合同成立的標準是什么?有人作出承諾嗎?)
B、方式:通知(口頭、書面)、行為或其它形式
C、期限: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期限則適用如下原則——對話方式,即時作出;非對話方式,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
D、生效:到達主義
E、撤回:到達以前或同時
9、合同成立的時間:
A、承諾生效時
B、合同書,簽字或者蓋章時
C、信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的,在確認書簽訂時
D、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未用書面形式,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E、采用合同書形式,簽字蓋章以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10.合同成立的地點:
A、承諾生效的地點
B、數據電文形式,收件人的主營業地點或經常居住地
C、合同書形式,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
11、締約過失責任: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
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時事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C、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導致合同不成立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合同的效力
(一)基于“效力”標準對合同的分類
1、有效合同:必須履行,否則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2、無效合同:法律不承認,不保護,當事人不得履行;正在履行,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完畢,應將財產恢復原狀;因為履行無效合同而給對方、第三人、國家或者社會公眾造成損失的,將帶來懲罰性的后果(如賠償損失);
3、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
4、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合同
(撤銷的法律效力:合同未被撤銷,則有效;如不被撤銷,則有效)
(二)無效合同的法律標準: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可撤銷的合同:
1、法律特征:被撤銷前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的形式來實現、合同的變更可撤銷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
2、合同的撤銷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3、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一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追認的時間是1年;
2、在追認的期間內如果未作任何表示,視為否認,合同無效。
(五)合同生效的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
抗辯權
1、同時履行的抗辯權: A、互負債務的,無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的要求; B、條件:必須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約定應同時履行的合同;雙方的債務已到清償期;有對方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證據;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C、效力:暫時阻止對方請求權的行使,并非終止合同;對方履行合同后,自己的抗辯權就消滅;一方正確行使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責任由對方承擔。
2、后履行抗辯權: A、互負債務的,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當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B、條件: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有先后順序;應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當;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后履行一方; C、效力:暫時阻止當事人的請求權。
3、不安抗辯: A、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對方未提供擔保前,可以中止履行; B、條件(法定事由):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它情形; C、適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D、效力:中止合同的履行、解除合同
保全措施
1、代位權: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對第三人享有到期的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B、債務人的這一行為給另一合同的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損害; C、債權人可通過訴訟程序,通過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限制:同一債權不能重復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 A、合同的債務人——放棄自己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非善意第三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后,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取得財產的對方當事人應返還財產。 B、溯及力: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行為自始無效; C、時效和期間: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1年(與合同撤銷的時間相同);除斥期間是5年。 D、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合同的變更(協議變更)
1、時間:生效以后,履行完畢以前
2、原因: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3、限制:A、主體不變(如果主體變更則為合同的轉讓)B、合同的性質和標的不變
4、方法:協商
5、約定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
六、合同的轉讓:(事實上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
1、合同權利的轉讓:
形式: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
效力:合同的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的權利部分轉讓的,原合同關系不消滅,受讓人和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同期或到期債權的,可以抵消;債務人對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從隨主:主權利轉讓的,從權利也隨之轉讓(從權利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不得轉讓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基于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撫養費、贍養費等;基于信任關系訂立的合同——委托合同、贈與合同、接受特定的醫療服務);
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涉及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程序:無需經原債務人同意,但應該通知債務人。通知不得撤銷(經債務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義務的轉讓:
A、種類: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
B、效力:全部轉讓——新的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承當全面履行義務的責任,享有全部的抗辯權;從債務也轉移(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部分轉讓——新債務人假如到原債務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當債務。 C、程序:債務人應當通知債權人,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3、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A、程序: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一方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B、限制性的規定: 不得轉讓法律禁止的權利;
從權利一并轉讓(專屬于自身的除外) 不影響債務人抗辯權的行使
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可以主張抵消 必要時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的消滅)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法定事由)
1、履行終止 2、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其它
(二)合同的解除
1、種類: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單方解除、通知解除)
2、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A.時間:合同生效后,履行完畢之前 B.程序:協商一致 C.限制:不能違反合同成立的條件、不能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約定解除權: A.即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B.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必要時(法律規定)要經有關部門的批準。
3、法定解除: (1)時間:合同生效后,履行完畢以前 (2)解除權的行使者: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3)法定事由: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B.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一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 C.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由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E.其他情形。 4)程序:通知,到達時生效;對方有異議的,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5)限制:必要時要經批準、登記(6)效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不影響原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抵消: A、當事人互負到期的債務,互享債權 B、通知 C、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5、提存: A、法定事由B、通知債權人(下落不明除外)、繼承人、監護人 C、風險、孳息、費用一并轉移給債權人 D、債權人提取提存物的除斥期間是5年
6、免除: A、債權人放棄債權 B、從權利也隨之消滅
7、混同: 主要發生在當事人合并、以及繼承關系中
8、其他:
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委托代理關系中止(委托合同消滅)
八、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
1、針對有效合同
2、條件:A、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才能追究;
B、但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面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也可以主張。
3、主要形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價格制裁、信貸制裁等。
繼續履行:A、法定事由: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
B、除外:不能履行(事實和法律上);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未請求。
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僅僅針對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
賠償損失:A、法定事由:一方違約、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損失的
B、額度: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
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支付違約金:A、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無論非違約方有無經濟損失,違約方都應支付違約金;
B、違約金是經濟補償手段: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高于損失的,可以要求減少。
C、支付了違約金,就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但是,不排除繼續履行。
定金:A、定金罰則; B、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并用; C、定金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免除:A、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B、限制: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責;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不能免責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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